信息属性 | 信息类别 | 评价指标 | 分值 | 备注 |
守信信息
| 个人品德 | 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的 | +20 | |
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 +20 |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封建迷信用品、违法建设、污染环境以及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的 | +10 | |||
见义勇为的 | +10 | |||
有重大见义勇为表现的 | +30 | |||
志愿服务 | 志愿服务时间每累计4小时的 | +1 | ||
人才培养 | 在名师高徒活动中,根据被培养人的综合表现及职业晋升程度,每培养一人,给予培养人加分 | +1 | 最高10分 | |
创新激励 | 在技术、设备、管理、销售模式、企业文化等方面创新形式方法的,根据取得的效益、节约的成本等给予加分,每产生效益、节约成本10万元 | +1 | 最高100分 | |
依托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积极参与“五小”、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根据取得的小发明、小创造等项数,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条数给予加分 | 每条加5分 | 最高50分 | ||
在职期间及既往职业中结合工作岗位职责每取得1项专著、专利的 | +10 | 最高30分 | ||
守信信息 | 专业资格 |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规定,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取得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的 | +1 | |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规定,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的 | +5 | |||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规定,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取得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的 | +10 | |||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规定,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取得二级/技师职业资格的 | +30 | |||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规定,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取得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 | +60 | |||
对于不设等级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1-10分 | +1至+10 | |||
社会公德 | 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救死扶伤、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 +5 | ||
举报制售封建迷信用品、违法建设、污染环境及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的 | +10 | |||
举报违法制售、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问题等 | +30 | |||
社会公益 | 捐款每100元 | +1 | 每年最多加70分 | |
年度内捐款累计100元以下的 | +1 | |||
无偿献血的 | +10 | 每次 | ||
无偿捐献遗体、骨髓、器官等(父母或配偶作为加分对象) | +100 | |||
荣誉表彰 |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 +100 | ||
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 +60 | |||
受到地市级表彰奖励的 | +30 | |||
受到省部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 +30 | |||
守信信息 | 荣誉表彰 | 受到区县级表彰奖励的 | +20 | |
受到地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 +20 | |||
受到区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 +10 | |||
在职期间及既往职业中受到单位诚信荣誉表彰的 | +5 | |||
在职期间及既往职业中受到单位其他荣誉表彰的 | +5 | |||
参军入伍 | 子女参军入伍的(父母作为加分对象) | +5 | ||
子女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及相当表彰奖励的(父母作为加分对象) | +10 | |||
子女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父母作为加分对象) | +20 | |||
子女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父母作为加分对象) | +40 | |||
子女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父母作为加分对象) | +60 | |||
文体活动 | 荣获区市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分别加5分、3分、2分 | ||
荣获地市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分别加10分、6分、4分 | |||
荣获省部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分别加20分、12分、8分 | |||
荣获国家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分别加40分、30分、20分 | |||
其他 |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 +2至+50 | ||
失信信息
|
违反工作纪律一般情况
| 对于日常负责的工作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的 | -2 | |
未按照要求上下班、迟到或早退。值班人员擅自脱岗、溜岗的 | -2 | |||
在办公时间办理私事、浏览网页、打游戏等的 | -2 | |||
同事之间扯皮,互相推卸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 | -2 | |||
不遵守会议/培训/考试纪律,迟到或缺席且未提前请假的 | -2 | |||
无良好的仪表仪态,或不着工装上岗的 | -2 | |||
未按照要求保持办公区域、卫生区域卫生的 | -2 | |||
浪费水电纸等办公用品,下班后未关灯、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的 | -2 | |||
不爱护公共财物,私自动用工作范围外的财产财物的 | -5 | |||
在宿舍内私自使用电炉、电饭锅等的 | -5 | |||
在餐厅内不文明就餐,浪费较严重的 | -5 | |||
乱扔、乱放垃圾或随地吐痰的 | -5 | |||
未按照厂区规定通行,或不按规定停放、驾驶车辆的 | -5 | |||
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2000元(含)以下经济损失或情节较轻的 | -5 | |||
因不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差等,产生服务质量投诉,造成一般影响的 | -10 | |||
产品因未按照体系及工艺要求操作造成产品不合格或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 | -10 | |||
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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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作纪律较重情况
| 故意损坏公物,造成较重损失的 | -20 | |
产品因未按照体系及工艺要求操作造成产品不合格或其他损失,情节较重的 | -20 | |||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较重的 | -20 | |||
因不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差等,产生服务质量投诉,造成较恶劣影响的 | -20 | |||
产品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国家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导致1万元(含)以内金额赔款的 | -20 | |||
制造或散布谣言,致使公司蒙受较重损失的 | -20 | |||
擅离工作岗位导致事故发生,情节较重的 | -20 | |||
存在违规兼任其他公司职务,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较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20 | |||
私自向外提供公司各类证照、印章、凭证、单据等,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损失的 | -30 | |||
提供虚假医疗、考勤、工作岗位等证明的 | -30 | |||
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未解除劳动纠纷等情况的 | -30 | |||
因管理不善,造成企业资产被盗或损坏的 | -30 | |||
接受下属、客户、供应商、委托方等贿赂,以公谋私的 | -30 | |||
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消极怠工或旷工的 | -30 | |||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多次,且屡教不改的 | -30 | |||
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较重(2000元以上到5000元(含))经济损失或情节较重的 | -40 | |||
失信信息 |
违反工作纪律严重情况 | 故意损坏公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 -50 | |
产品因未按照体系及工艺要求操作造成产品不合格或其他损失,情节严重的 | -50 | |||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 -50 | |||
因不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差等,产生服务质量投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50 | |||
产品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国家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导致1万元以上金额赔款的 | -50 | |||
制造或散布谣言,致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的 | -50 | |||
擅离工作岗位导致事故发生,情节严重的 | -50至-100 | |||
存在违规兼任其他公司职务,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50至-100 | |||
私自向外提供公司各类证照、印章、凭证、单据等,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50至-100 | |||
恶语中伤、污蔑诽谤、恐吓威胁他人,挑起事端的 | -50至-100 | |||
贪污、侵占、挪用公款、公物的 | -50至-100 | |||
存在赌博、酗酒、偷窥、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及有伤风化的其他行为的 | -50至-100 | |||
隐瞒不报、虚假上报或故意拖延上报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信息的 | -50至-100 | |||
涂改、伪造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的 | -50至-100 | |||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 -50至-100 | |||
失信信息 | 违反工作纪律严重情况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被追究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的 | 降为零星等级 | |
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违法买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降为零星等级 | |||
有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的 | 降为零星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