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职工知信、守信意识和用信水平,提升师德素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意见》(省政府令第314号)《威海市信用“五进”工程专项推进方案》(威信用办〔2019〕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区信用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学校、幼儿园在职教职工。
本办法所称的教职工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在职教职工守法、守规、守约状况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依规履行公共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条 教职工信用管理遵循校园管理、民主公开、全面覆盖、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准确及时、公开便民的原则,做好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保守集体秘密、工作秘密,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职工信用管理采取积分制,并依据积分开展信用评价,实行星级管理。
第五条 区教体局负责信用“进校园”工作的具体指导及工作推进。
各学校、幼儿园负责指导本单位的教职工信用积分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并向教体局报送区级信用信息。
第六条 建立联奖联罚机制,对于被认定为守信主体或失信主体的单位,在记录该单位守信或失信信息过程中,同时标明对该守信或失信行为履行职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
第七条 依托校园信用管理平台,建立校园和区信用平台间的信用信息通报和合作机制,推动信息互换、共享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要积极参与社会信用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培训和信用管理咨询活动,共同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九条 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信用“进校园”建设中的守信典型案例,披露、曝光各种失信行为和事件,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条 区教体局成立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信用“进校园”工作的制度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推进、督导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信用“进校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各单位也要成立信用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相关责任人任成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加分、信用减分、信用等级,是指在文登区信用“进校园”管理系统进行信用加分、信用减分,以及所确定的信用等级。
第二章 教职工校园信用积分与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二条 教职工信用信息级别评价采用千分制,默认得分为1000分,实行动态评价。基础星为二星,五星为最高信用级别,零星为最低信用级别。
五星信用级别,分值在1080分以上;
四星信用级别,分值在1050-1079分;
三星信用级别,分值在1020-1049分;
二星信用级别,分值在980-1019分;
一星信用级别,分值在830-979分;
零星信用级别,分值在829分以下。
第十三条 教职工信用等级评价采取信用信息评价指标得分方式。
信用信息评价指标得分,是按照教职工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予以加减分。
第十四条 教职工信用积分的计算方法是:信用积分=基础分+加分分值- 减分分值。
第十五条 教职工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原则:
1.教职工校园内一般事项信用积分有效期为一个学年度。
2.凡是涉及减分信息事项,单次减分在40分(含)以下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单次减分在40-50分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
3.凡是涉及直接判级信息事项,直接判级为一星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直接判级零星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扣600分的,评价有效期为五年。
4.凡是涉及加分信息事项,加分信息属区县级及部门、地市级部门表彰奖励及相当荣誉,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加分信息属地市级及省部级部门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加分信息属省部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加分信息属国家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五年;其他加分信息有效期均为一年。
5.一个守信或失信行为同时适用两项及以上不同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按最高加、减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6.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届满后转为档案信息保存,不再对外公示,不再作为教职工社会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
信用积分标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相应的信用加分:
1.教职工受到区县级及以上政府正式文件表彰的,区县级加20分,地市级加30分,省部级加60分,国家级加100分;
2.教职工受到区县级及以上部门正式文件表彰的,区县级部门加10分,地市级部门加20分,省部级部门加30分;
3.教职工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级竞赛获奖的,凭教职工获奖证书或指导教师获奖证书,区县级或区县部门级加5分,地市级或地市部门级加10分,省部级或省直部门级加20分,国家级加40分;
4.教职工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加20分;(年度考核优秀与区级嘉奖重复的,不累计加分)
5.教职工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按《文登区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予以赋分;(活动认定以志愿文登、志愿威海、爱山东活动平台记录为准)
6.教职工积极参与教体局、学校通知或组织的休假日加班工作或活动,每天1分,(累计8小时为一天)此项最多10分,活动认定由学校或教体局盖章有效。
第5条和第6条活动时长不重复计算。
7.教职工受到校级荣誉表彰且有证书的加3分。
8.教职工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每有一次加5分(加分认定以献血证为准)。
参加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登记的,加20分,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加100分。
9.教职工在区县级及以上正式刊物或媒体发表有关信用宣传稿件的,区县级每篇加2分,地市级每篇加5分,省部级每篇加10分,国家级每篇加20分。同一稿件按最高级别媒体加分。
10.教职工受到家长或社会组织、个人文字表彰的(含锦旗),经单位信用领导小组确认后每次加2分,此项最多5分。
11.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能够积极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或集体财产安全职责的,经教体局信用领导小组确认后,加100分或直接升为五星级。
12.经单位信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信用议事会认定应当加分的其他情形,视情节加1-5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荣誉表彰、先进示范典型的层级认定标准如下:
1.文登区级是指文登区委、文登区人大常委会、文登区政府、文登区政协。
2.威海市级是指威海市委、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威海市政府、威海市政协。
3.省部级是指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国家部委。
4.国家级是指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
5.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均按其同级党委、政府低一层级执行。
6.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按同级党委政府层级计算,其下设办公室按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层级执行;由党政副职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按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层级计算。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扣减相应的信用分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和攻击诬蔑方针政策的言行,扣600分;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扣600分;
3.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扣600分;
4.从事有偿家教或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或组织、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的,直接降为零星;
5.在资格认定、职务评审、评先选优或办理其他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行为,直接降为一星;
6.将学校公有资产据为己有或因缺岗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直接降为零星。
7.教职工在本人职责范围内,或学校布置的工作,未及时履职尽责,工作期间消极怠工,敷衍教学,或者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者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造成单位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者,视情形每次扣10至20分;
8.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情形每次扣10至20分;
9.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初中学业考试及高中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考试工作中,不能够正确履行职责的,影响考场秩序和考试公平的,视情形每次扣10至50分;
10.迟到、早退月度超过2次或一学期累计超过6次的,每学期扣10分;
11.上班时间上网聊天、购物、打牌、下棋、打麻将、炒股、喝酒、玩游戏、玩网络娱乐平台等违反工作纪律的,每次扣2分;
12.在各种评议、选拔、评优评先活动中拉票贿选的,或有其他影响评选公正行为的,每次扣10分;
1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每次扣20分。
1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扣20分。
15.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社会负面影响的,每次扣20分;
16.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教研科研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每次扣20分;
17.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学校及其他教职工声誉的行为,每次扣20分;
18.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每次扣20分;
19.索要或变相索要、收受家长、学生礼品礼金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每次扣20分;
20.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向学生或家长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教材、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每次扣20分;
2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照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四个类别,分别扣30分、50分、直接降为零星、扣600分;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5分、10分、15分、20分;
22.单位安排值班不按时到位,每次扣1分;空岗每次扣2分;被上级主管部门口头通报每次扣5分,书面通报每次扣10分;
23.教职工在课堂管理过程中,对到校但是课堂未到位上课的学生不闻不问,不向级部或学校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
上述信息标准为教体系统行业性标准,其他普遍性标准统一运用《文登区个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同一事项如有分值标准不同,以本办法为准。(文登区个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为四星及以上级别的教职工,在享受区级信用管理的统一激励政策、待遇的基础上:
1.在干部推荐考察中重点关注,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2.在各级组织的专业培训、学习深造等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
3.在各级各类评先选优中,优先予以推荐。对典型示范作用明显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表彰。
4.在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提名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一星的教职工,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并将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干部调整使用中,不得作为提拔重用对象。
2.不得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3.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取消年度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4.在各级组织的专业培训、学习深造等工作中,不予推荐。
5.提名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时,不予考虑。
6.在单位一般不得分管或从事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工作。
7.根据个人失信情节,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个人信用等级为零星的,除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2.当年年度师德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3.不能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根据失信情节,属领导干部的,给予调离原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免职等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属一般教师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等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采集和认定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单位信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采取固定信息采集员、教职工主动申报、使用技术手段等多种方式及时采集。单位信用议事会应及时对本单位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议事、认定,经审核后,及时上传至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作出加分、减分决定前,应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必要时邀请当事人到场参加信用议事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学校将不予受理。学校自收到教职工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调查并予以答复,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收集的失信信息,信用信息采集员(或信用议事会有关人员)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信用提醒等,对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的,可以不予以采集,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应予以采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在本校、本园外形成的信用信息,由信息发生地的单位采集、审核后,推送给教职工所在单位,经教职工所在单位复核、确认后,计入教职工个人信用档案;有关部门已经认定的信用信息,直接计入到教职工个人信用档案。
教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时,个人信用档案跟随转移,信用积分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教职工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作为教职工的社会信用信息。
禁止非法采集教职工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个人信息作为教职工的社会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汇总,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由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学校加盖公章,学校主要负责人、当事人签字,每月底前上报教体局。教体局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推送至区级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录入个人社会信用档案。
第六章 管理和保障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通过校园网、宣传栏等方式,加大对诚信文化宣传的力度,组织教职工学习《威海市文登区信用“进校园”教职工信用积分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推行信用管理的同时,积极倡树诚信典型,并对诚信教师的事迹进行宣传,营造“人人重视诚信、人人讲诚信”的浓厚氛围。
第三十一条 区教体局将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整合系统内、单位内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向区信用信息系统报送。
第三十二条 区教体局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信用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录入、更新、上报有关信用信息的;
2.丢失或缺失信用管理原始证据资料,或资料未按规定归档的;
3.未按规定使用信用产品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各单位也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守信、失信信息及时、准确提报。各单位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将列入年终督导考核。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个人在工作所在单位获得五星信用级别,次年一月增加区级个人信用分15分,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四星信用级别,增加区级个人信用分10分,评价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教体局、区社会信用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31日印发的《威海市文登区信用“进校园”(教职工)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