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信用管理,深化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意见》(省政府令第314号)《威海市信用“五进”工程专项推进方案》(威信用办〔2019〕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区信用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文登区企业任职的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分,是“海贝分·文登”(即个人信用积分)体系在企业中的延伸和补充,企业信用分实行千分制,初始分值为1000分。
第四条 依据信用记录和信用积分,对企业职工进行信用评价,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零星六个等次。基础星为二星,五星为最高信用等次,零星为最低信用等次。
各级别对应的具体分值如下:
五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1080分以上;
四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1050—1079分;
三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1020—1049分;
二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980—1019分;
一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830—979分;
零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829分以下。
第五条 信用信息分值由基本分和加分、减分构成。企业职工信用等级不超过区级信用平台的信用等级。指标得分的具体评价指标与赋分标准见附件,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按照科学合理、职工公认的原则,对信用加分、减分项目进行补充完善。对全区重点工作,可加大赋分权重。新增加减分项目需要经区社会信用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企业信用加分、减分情况,要通过适当形式在企业内公布。
第六条 企业获得的国家、省市和区级授予的重大荣誉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记入企业法人代表企业信用分。企业积极参加全区冲击新目标工作或者在双招双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管人员,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企业信用分加分激励。
第七条 企业职工信用信息事项评价有效期均不超过一年,有效期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失信行为处于未改正的持续状态延续至下一年度的,在下一年度继续认定、减分,直至整改完成年度。
第八条 企业职工信用分主要用来记录职工在企业内部社会活动行为。职工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义务献血以及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信息由区相关部门进行统一归集上报,不纳入企业信用分。企业信用分按照全区统一的标准,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社会信用中心负责指导。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录入
第九条 企业应成立信用管理机构或信用议事会,负责建立企业职工信用档案,负责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原则上每月25日申报一次符合企业信用分加分、减分条件的人员基本信息、分数。区社会信用中心为信用信息认定的终级机构,只采集符合加分、减分条件的信息,不采集加分、减分明细及证明材料等信息。其他尚未达到加分、减分条件的信息在内部存储和管理,作为内部管理参考使用。
第十条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信息采集工作流程,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信息采集员采集—议事会认定—集中公示—推送区社会信用中心”的程序,客观、公正、全面地采集每条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作出加分、减分决定前,应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必要时邀请当事人到场参加议事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本人。
第十二条 对收集的失信信息,信息采集员应采取发放通知书等方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进行信用提醒和告知;对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的,可不予以采集;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二次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应予以采集,并适当加大扣分力度。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相关信息提出异议的,有关企业信用议事会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有关企业应当采纳,并对相关信息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决定。
当事人对相关信息提出异议,而有关企业不受理的,当事人可向区社会信用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四条 “海贝分·文登”信用等级为AAA级以上的企业职工,在享受我区《威海市文登区信用积分惠民政策清单》确定的政策、待遇的基础上,与企业信用分较高的职工共同享受公司内部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企业内部发展党员、提拔干部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在企业内部开展的“评先选优”活动中给予倾斜;
(三)在企业内部推荐各级道德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威海好人、文登好人时,优先考虑;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信用基金,对诚实守信职工进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威海市文登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在受到区级信用约束和惩戒的同时:
(一)受限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类评先选优活动;
(二)受限享受企业出台的有关职工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当年度12月31日信用评价结果为五星级的,次年1月奖励其区级个人信用分15分,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四星级的,奖励10分,评价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社会信用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5月发布的《威海市文登区信用“进企业”(企业、商超)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附件:文登区企业职工信用信息评价指标目录
附件
文登区企业职工信用信息评价指标目录
信息属性 | 信息类别 | 评价指标 | 分值 | 备注 |
守信信息
| 个人品德 | 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的 | +20 | |
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 +20 |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封建迷信用品、违法建设、污染环境以及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的 | +10 | |||
见义勇为的 | +10 | |||
有重大见义勇为表现的 | +30 | |||
志愿服务 | 志愿服务时间每累计4小时的 | +1 | ||
人才培养 | 在名师高徒活动中,根据被培养人的综合表现及职业晋升程度,每培养一人,给予培养人加分 | +1 | 最高10分 | |
创新激励 | 在技术、设备、管理、销售模式、企业文化等方面创新形式方法的,根据取得的效益、节约的成本等给予加分,每产生效益、节约成本10万元 | +1 | 最高100分 | |
依托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积极参与“五小”、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根据取得的小发明、小创造等项数,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条数给予加分 | 每条加5分 | 最高50分 | ||
在职期间及既往职业中结合工作岗位职责每取得1项专著、专利的 | +10 | 最高30分 | ||
守信信息 | 专业资格 |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规定,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取得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的 | +1 | |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规定,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的 | +5 | |||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规定,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取得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的 | +10 | |||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规定,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取得二级/技师职业资格的 | +30 | |||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规定,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取得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 | +60 | |||
对于不设等级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1-10分 | +1至+10 | |||
社会公德 | 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救死扶伤、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 +5 | ||
举报制售封建迷信用品、违法建设、污染环境及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的 | +10 | |||
举报违法制售、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问题等 | +30 | |||
社会公益 | 捐款每100元 | +1 | 每年最多加70分 | |
年度内捐款累计100元以下的 | +1 | |||
无偿献血的 | +10 | 每次 | ||
无偿捐献遗体、骨髓、器官等(父母或配偶作为加分对象) | +100 | |||
荣誉表彰 |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 +100 | ||
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 +60 | |||
受到地市级表彰奖励的 | +30 | |||
受到省部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 +30 | |||
守信信息 | 荣誉表彰 | 受到区县级表彰奖励的 | +20 | |
受到地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 +20 | |||
受到区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 +10 | |||
在职期间及既往职业中受到单位诚信荣誉表彰的 | +5 | |||
在职期间及既往职业中受到单位其他荣誉表彰的 | +5 | |||
参军入伍 | 子女参军入伍的(父母作为加分对象) | +5 | ||
子女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及相当表彰奖励的(父母作为加分对象) | +10 | |||
子女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父母作为加分对象) | +20 | |||
子女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父母作为加分对象) | +40 | |||
子女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父母作为加分对象) | +60 | |||
文体活动 | 荣获区市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分别加5分、3分、2分 | ||
荣获地市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分别加10分、6分、4分 | |||
荣获省部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分别加20分、12分、8分 | |||
荣获国家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分别加40分、30分、20分 | |||
其他 |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 +2至+50 | ||
失信信息
|
违反工作纪律一般情况
| 对于日常负责的工作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的 | -2 | |
未按照要求上下班、迟到或早退。值班人员擅自脱岗、溜岗的 | -2 | |||
在办公时间办理私事、浏览网页、打游戏等的 | -2 | |||
同事之间扯皮,互相推卸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 | -2 | |||
不遵守会议/培训/考试纪律,迟到或缺席且未提前请假的 | -2 | |||
无良好的仪表仪态,或不着工装上岗的 | -2 | |||
未按照要求保持办公区域、卫生区域卫生的 | -2 | |||
浪费水电纸等办公用品,下班后未关灯、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的 | -2 | |||
不爱护公共财物,私自动用工作范围外的财产财物的 | -5 | |||
在宿舍内私自使用电炉、电饭锅等的 | -5 | |||
在餐厅内不文明就餐,浪费较严重的 | -5 | |||
乱扔、乱放垃圾或随地吐痰的 | -5 | |||
未按照厂区规定通行,或不按规定停放、驾驶车辆的 | -5 | |||
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2000元(含)以下经济损失或情节较轻的 | -5 | |||
因不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差等,产生服务质量投诉,造成一般影响的 | -10 | |||
产品因未按照体系及工艺要求操作造成产品不合格或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 | -10 | |||
失信信息
|
违反工作纪律较重情况
| 故意损坏公物,造成较重损失的 | -20 | |
产品因未按照体系及工艺要求操作造成产品不合格或其他损失,情节较重的 | -20 | |||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较重的 | -20 | |||
因不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差等,产生服务质量投诉,造成较恶劣影响的 | -20 | |||
产品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国家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导致1万元(含)以内金额赔款的 | -20 | |||
制造或散布谣言,致使公司蒙受较重损失的 | -20 | |||
擅离工作岗位导致事故发生,情节较重的 | -20 | |||
存在违规兼任其他公司职务,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较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20 | |||
私自向外提供公司各类证照、印章、凭证、单据等,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损失的 | -30 | |||
提供虚假医疗、考勤、工作岗位等证明的 | -30 | |||
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未解除劳动纠纷等情况的 | -30 | |||
因管理不善,造成企业资产被盗或损坏的 | -30 | |||
接受下属、客户、供应商、委托方等贿赂,以公谋私的 | -30 | |||
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消极怠工或旷工的 | -30 | |||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多次,且屡教不改的 | -30 | |||
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较重(2000元以上到5000元(含))经济损失或情节较重的 | -40 | |||
失信信息 |
违反工作纪律严重情况 | 故意损坏公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 -50 | |
产品因未按照体系及工艺要求操作造成产品不合格或其他损失,情节严重的 | -50 | |||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 -50 | |||
因不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差等,产生服务质量投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50 | |||
产品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国家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导致1万元以上金额赔款的 | -50 | |||
制造或散布谣言,致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的 | -50 | |||
擅离工作岗位导致事故发生,情节严重的 | -50至-100 | |||
存在违规兼任其他公司职务,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50至-100 | |||
私自向外提供公司各类证照、印章、凭证、单据等,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50至-100 | |||
恶语中伤、污蔑诽谤、恐吓威胁他人,挑起事端的 | -50至-100 | |||
贪污、侵占、挪用公款、公物的 | -50至-100 | |||
存在赌博、酗酒、偷窥、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及有伤风化的其他行为的 | -50至-100 | |||
隐瞒不报、虚假上报或故意拖延上报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信息的 | -50至-100 | |||
涂改、伪造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的 | -50至-100 | |||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 -50至-100 | |||
失信信息 | 违反工作纪律严重情况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被追究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的 | 降为零星等级 | |
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违法买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降为零星等级 | |||
有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的 | 降为零星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