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信用“进机关”积分管理办法

来源 :文登区社会信用中心 发布时间:2025-03-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机关事业单位诚信文化,加强公职人员信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意见》(省政府令第314号)《威海市信用“五进”工程专项推进方案》(威信用办〔2019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区信用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工勤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借调人员以及机关内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信用分,是“海贝分”(个人信用积分)体系在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延伸和补充。机关信用分实行千分制,初始分值为1000分,自然年年末根据机关信用分分值划分信用星级以及信用等级:

五星级为1050分及以上,为“诚信模范”级别;

四星级10301049分,为“诚信优秀”级别;

三星级为10101029分,为“诚信较好”级别;

二星级为9801009分,为“诚信”级别;

一星级为950979分,为“诚信较差”级别;

零星级为949分及以下,为“诚信差”级别。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荣誉表彰、先进示范典型的层级认定标准如下:

(一)文登区级是指文登区委、文登区人大常委会、文登区政府、文登区政协。

(二)威海市级是指威海市委、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威海市政府、威海市政协。

(三)省部级是指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国家部委。

(四)国家级是指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

(五)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均按其同级党委、政府低一层级执行。

(六)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按同级党委政府层级计算,其下设办公室按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层级执行;由党政副职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按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层级计算。

 

第二章  信用赋分标准

 

第五条  公职人员因以下行为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扣分;未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按照该行为对应条款予以扣分:

一、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方面

1不关心、不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缺乏政策水平及理论水平的,扣10分。

2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置身事外、无动于衷,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发声、当老好人的,扣10分。

3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讲座、论坛、报告会等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扣10分。

4取得各类资格、职务、荣誉过程中或在各类考核、考试、培训、竞聘、招聘等人事管理活动中出现失信行为的,扣8分。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整的,扣8分。

6故意闹不团结,搞无原则纠纷的,扣5分。

7不能正确对待他人对自己的批评和建议的,扣5分。

8怂恿他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扣5分。

9怂恿他人打人等的,扣5分。

10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扣10分。

11其他违反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的,视情节扣5分、8分、10分。

二、履行职责方面

1.无正当理由年初承诺的目标没有兑现的,扣6分。

2.未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侵犯他人知情权的,扣6分。

3.不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对群众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遇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办事超过规定时限的,扣6分。

4.对各级移送的信访件、批示件、转办件、督办件及通过区长热线、区长信箱等反映的问题非因客观原因未及时反馈,未及时办结或不认真办理的,扣6分。

5.弄虚作假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扣6分。

6.工作调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的,扣8分。

7.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扣4分。

8.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的,扣8分。

9.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委托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的,扣8分。

10.行使行政权力不规范,存在“执法不力”“只罚不管”“管而不放”等现象的,扣8分。

11.虚报、瞒报、编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或信息的,扣8分。

1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扣8分。

13.帮扶责任人不认真履行扶贫工作职责的,扣8分。

14.未经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台的政策不科学、不合理,难以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扣8分。

15.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和内容未做到保密,或扣压举报信件的,扣9分。

16.不严格执行行业、执业操作规范的,扣9分。

17.宣传工作审稿不严,报道失实,造成负面影响的,扣9分。

18.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不如实向上级报告、请示的,扣10分。

19.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未按照要求完成单位交办的临时性工作的,视情节扣1分、2分、5分、10分。

20.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扣8分。

21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扣10分。

三、工作作风方面

1.挂牌上岗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

2.违反在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扣1分。

3.违反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的,扣1分。

4.上班、值班无故迟到、早退的,扣1分。

5.值班人员不按规定交接班的,在值班期间擅自脱岗、离岗的,扣2分。

    6.值班人员未做好电话接听、传真收发、威海电子政务办公平台收文等工作,以及未及时汇报或传达的,扣2分。

7.开会无故迟到、早退或未办理准假手续不参加会议,以及会议期间不遵守会议纪律和要求的,扣2分。

8.不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脱岗、离岗,或上班期间随意串岗的,扣2分。

9.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牌、下棋、打麻将、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扣2分。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扣3分。

11.使用办公用品不节俭,不节约用水,下班后未关闭电器设备的,扣1分。

12.未经审批擅自将不应联网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或用办公电脑下载违规软件、浏览不安全网站的,扣5分。

13.私自外接电线、电话、网线,更改电器线路和设备,使用非办公大功率电器的,扣5分。

14.擅自移动或破坏办公楼内消防设施,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扣8分。

15.在配电室、设备机房、档案库、仓库、会议室等重点防火区域使用明火的,扣8分。

16.在办公室和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扣8分。

17.在楼道、办公室、卫生间及办公楼周围焚烧废纸、树叶等杂物的,扣8分。

18.不按规定收发文件、阅办公文,没有组织传达,及时贯彻落实,事后未将文件妥善保管、按时归档的,扣2分。

19.不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行文不规范,出现错误的,扣2分。

20.未按规定漏报、迟报各类报表、计划、总结、信息等材料,影响工作进展的,扣2分。

21.申领出境证照后,未按规定交由单位或相关部门统一保管的,扣2分。

22.未按规定要求做好财务票据的申领、使用和管理,经监督核查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扣3分。

23.凡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项目和服务,未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的,扣10分。

24.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印章,用印章开具空白信件,或印章丢失不上报的,扣10分。

25.向无关人员透露应当保密的事项的,扣10分。

26.处理问题时态度消极,未能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查勘,不了解群众反映的具体情况,做出不负责任的处理决定或解释回复的,扣10分。

27.接待群众、接听电话时,用语不文明或态度生硬,甚至出现辱骂群众行为的,扣10分。

28.其他工作作风不严不实行为的,视情节扣1分、2分、5分、10分。

四、廉洁自律方面

  1.违反禁酒令的,扣10分。

2.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扣10分。

3.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的,扣10分。

4.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扣10分。

5.公车私用及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扣10分。

6.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扣10分。

7.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扣10分。

8.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扣10分。

9.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扣10分。

10.接受或提供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的,扣10分。

1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扣10分。

12.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扣10分。

13.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扣10分。

1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扣10分。

15.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扣10分。

16.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扣10分。

17.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的,扣10分。

五、共产党员管理方面

1.无故不参加支部“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到社区报到等活动的,扣2分。

2党员无故不参加单位集体学习,或因故未参加单位集体学习后未及时补学,不按规定进行个人自学的,扣2分。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扣5分。

4.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扣10分。

5.党建材料造假的,扣10分。

6.受到除名处理的,扣150分。

7.其他不符合党员要求的行为,视情况扣1分、2分、5分、10分。

第六条  公职人员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及其他处理的,给予相应的机关信用扣分:

一、党纪处分

1.受到警告处分的,扣50分。

2.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扣70分。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100分。

4.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扣150分。

5.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扣200分。

二、政务处分

1.受到警告处分的,扣50分。

2.受到记过处分的,扣60分。

3.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70分。

4.受到降级处分的,扣80分。

5.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扣80分。

6.受到撤职处分的,扣100分。

7.受到开除处分的,扣200分。

三、其他处理

1.区级通报批评的,扣25分。

2.市级通报批评的,扣30分。

3.省部级通报批评的,扣50分。

4.停职检查和职务调整的,扣80分。

5.受到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扣100分。

6.被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的,扣100分。

第七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机关信用加分:

一、党建领域

1.自主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活动的组织者,加5分。

2.自主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活动的参与者,加2分。

3.党员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加5分。

    二、志愿服务

1.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小时,加1分。

2.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小时,加2分。

3.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小时,加5分。

4.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加10分。

5.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小时,加15分。

6.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加20分。

7.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小时,加25分。

8.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加30分。

9.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50小时,加40分。

10.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加50分。

三、个人品德

1.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加20分。

2.勇于承担急、难、险、重工作的,视情况加2分、5分、10分。

四、社会公益(年度内累加或折算,捐款每年最多加40分)1.捐款1001000元的,每100元加1分。

2.捐款10015000元的,超过1000元部分,每400元加1分。

3.捐款500110000元的,超过5000元部分,每500元加1分。

4.捐款10000元以上的,超过10000元部分,每1000元加1分。

5.无偿献血的,加5分。

6.捐献骨髓等的,加50分。

7.无偿捐献遗体、器官的(父母或配偶作为加分对象),加100分。

五、重点人群管理

1.“两代表一委员”年内提交的建议(提案)被评为“优秀建议(提案)”的(主提案人),加10分。

2.“两代表一委员”向国家级人大、政协、党组织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并被转发采纳的,加10分。

3.“两代表一委员”向省级人大、政协、党组织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并被转发采纳的,加5分。

4.“两代表一委员”向市级人大、政协、党组织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并被转发采纳的,加3分。

六、表彰奖励

1.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本单位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2分。

2.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区级部门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5分。

3.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威海市级部门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10分。

4.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区级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20分。

5.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省部级部门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30分。

6.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威海市级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40分。

7.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省部级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60分。

8.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国家级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100分。

9.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部门工作有显著成效,经党委(党组)认定的,加2分。

10.受到本单位表彰奖励的,加2分。

11.受到区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加3分。

12.受到地市级部门或区级表彰奖励的,加5分。

13.受到省级部门或地市级表彰奖励的,加10分。

14.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加20分。

15.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50分。

七、国防建设(个人及父母作为加分对象)

1.编入基干民兵队伍分队且训练成绩合格的,加2分。

2.子女参军入伍的,加5分。

3.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及相当表彰奖励的,加10分。

4.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加20分。

5.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加40分。

6.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加60分。

八、公职人员考核

1.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嘉奖的,加10分。

2.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记三等功的,加20分。

3.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记二等功的,加40分。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记一等功的,加60分。

5.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嘉奖的,加10分。

6.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功的,加20分。

7.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大功的,加40分。

8.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加60分。

九、招商引资

1.招商引资工商业投资达到5001000万元、农业达到200500万元的,加20分。

2.招商引资工商业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农业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加50分。

十、文体活动

1.荣获区级组织的文体活动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2.荣获市级组织的文体活动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6分、4分。

3.荣获省部级组织的文体活动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20分、12分、8分。

4.荣获国家级组织的文体活动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

第八条  机关信用分积分和评价原则:

1.失信行为产生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单独计分;一个失信行为适用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2.守信行为因同一信息事项产生或适用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按最高加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3.因失信信息减分后,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类失信信息的,在原减分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第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按照科学合理、群众公认的原则,对信用加分、减分项目进行补充完善,增加的项目总数不超过3条。补充的加减分项目需要经区直机关工委、区社会信用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机关信用加分、减分情况,须通过适当形式在单位内公布。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受到集体表彰或责任追究、处罚处理的,对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个人指标予以加(减)分;获团体类荣誉、表彰的,只给予表彰对象加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录入

 

第十一条  各机关单位应成立信用议事会,并安排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建立公职人员信用档案、机关公职人员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录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采集工作流程,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信息采集员征集—议事会认定—集中公示”的程序,客观、公正、全面地采集每条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作出加分、减分决定前,应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必要时要邀请当事人到场参加议事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本人。

第十四条  对收集的失信信息,信息采集员应采取发放通知书等方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进行信用提醒和告知,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二次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应适当加大扣分力度。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相关信息提出异议的,本单位信用议事会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单位信用议事会应当采纳,并对相关信息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决定。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六条  机关信用分达到“诚信优秀”级别以上的公职人员,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1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发展党员、提拔重用干部等方面优先考虑;

2机关事业单位内部推荐各级道德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优先考虑;

3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机关信用分在“诚信较差”级别以下的公职人员,受以下约束和惩戒:

1受限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评先选优活动;

2受限干部提拔、发展党员、职称评审、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以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出台的有关公职人员政策。

 

 附则

 

第十八条  机关公职人员当年度1231日信用评价结果为五星级的,次年1月奖励其区级个人信用分15分,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四星级的,奖励10分,评价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直机关工委、区社会信用中心负责解释、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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