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创新路径,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社区治理共同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意见》(省政府令第314号)《威海市信用“五进”工程专项推进方案》(威信用办〔2019〕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区信用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社区居民,是指常驻城市社区的年满十八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第三条 城市社区居民信用管理采取契约化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各街道、社区党组织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各街道、社区党组织通过民主程序,将本办法纳入《居民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以契约的形式固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是指对城市社区居民开展的社区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发布、应用和异议、修复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按照我区及城市社区信用管理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结合动态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二章 信息标准
第五条 社区居民社会信用积分采取千分制,默认基础分为1000分。依据信用记录和信用积分,对社区居民进行信用评价,设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零星六个等次。基础星为二星,五星为最高信用等次,零星为最低信用等次。
各级别对应的具体分值如下:
(一)五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1080分以上;
(二) 四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1050—1079分;
(三) 三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1020—1049分;
(四)二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980—1019分;
(五)一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830—979分;
(六)零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829分以下。
信用信息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信用积分,是指在城市社区层面获得的信用分数,不包括其他社会信用积分。
第三章 信息的采集和认定
第六条 各社区应成立社区信用管理机构、信用议事会,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认定、申报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征集工作流程,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信息采集员征集—议事会认定—集中公示—审核”程序,客观、公正、全面地采集每条信用信息。
第七条 对当事人作出加分、减分决定前,应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必须时要邀请当事人到场参加议事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本人。
第八条 对收集的失信信息,有关社区或信息采集员应采取发放通知书等方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信用提醒和告知;对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的,可不予以采集;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应予以采集。
第九条 当事人对相关信息提出异议的,有关社区议事会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有关社区应当采纳,并对相关信息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决定。当事人对相关信息提出异议,而有关社区不受理的,当事人可向街道提出异议申请,由街道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建立联奖联罚机制,城市社区组织成为守信主体或失信主体,在记录城市社区组织守信或失信信息时,同时标明对该守信或失信行为履行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
第十一条 城市社区居民信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民主公开、全面覆盖、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准确及时、公开便民的原则,做好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保守集体秘密、工作秘密,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建立镇街间、部门间的信用信息互通机制,推动信息互换、共享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可通过“文登区城市社区信用管理平台”“爱山东”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信用信息事项评价有效期均不超过一年,有效期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失信行为处于未改正的持续状态延续至下一年度的,在下一年度继续认定、减分,直至整改完成年度。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四星级及以上的居民,在享受区级信用激励的同时,还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通过表彰活动、典型宣传、颁发证书等方式予以激励;
(二)优先享受社区提供的各类上门便民服务;
(三)享受社区信用商家联盟提供的折扣优惠;
(四)优先受邀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活动;
(五)优先推荐参评区级层面的评优评奖;
(六)由社区提供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为一星级及以下的居民,在受到区级信用惩戒的同时,还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由社区进行信用提醒,发放信用提醒告知书;
(二)取消社区层面的评优评奖及须经社区推荐申请的荣誉、资格评定和优惠政策;
(三)由社区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当年度12月31日信用评价结果为五星级的,次年1月奖励其区级个人信用分15分,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四星级的,奖励10分,评价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与之不一致的文件以此文件为准,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区民政局、区社会信用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文登区社区居民信用信息指标表
附件
文登区社区居民信用信息指标表
信息属性 | 信息 类别 | 评价指标 | 信用 赋分 | 备注 |
守信信息
| 党建 领域 | 社区被评为年度五星党支部的,给社区书记加分 | +5 | 次年1月加分 |
新时代文明实践
| 志愿服务时间每累计4小时的 | +1 | ||
积极参加小区和社区组织的扫雪的 | +1 | 每次加1分 | ||
参加镇街组织的文化节表演、体育赛事的 | +1 | |||
代表镇街参加区级及以上组织的文化节表演、体育赛事的 | +3 | |||
长期(6个月以上)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的 | +5 | |||
好人好事、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的 | +1 | |||
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 +5 | |||
申请不要骨灰,采用生态安葬,申请海葬、树葬等的(配偶或子女作为加分对象) | +10 | |||
在“精致人家”创建中获“示范户”称号的 | +1 | 户主每季度 | ||
义务参加各级组织的救火、防汛、排涝、抢险、救灾的 | +1 | |||
义务参加各级组织的救火、防汛、排涝、抢险、救灾,表现突出的 | +2 | |||
使用个人机械、车辆,义务参加各级组织的救火、防汛、排涝、抢险、救灾的 | +2 | |||
使用个人机械、车辆,义务参加各级组织的救火、防汛、排涝、抢险、救灾,表现突出的 | +3 | |||
守信信息 | 社会 公益 | 见义勇为的 | +10 | |
见义勇为表现特别突出的 | +30 | |||
捐款每100元 | +1 | 每年最多加70分 | ||
年度内捐款累计100元以下的 | +1 | |||
无偿献血的 | +10 | |||
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登记的 | +20 | |||
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 | +100 | |||
无偿捐献遗体、器官的(父母或配偶作为加分对象) | +100 | |||
组织成立社区公益组织且发挥良好作用的 | +10 | |||
主要协助成立社区社会组织的或是担任社会组织理事长的 | +10 | |||
备案成立社区社会组织且发挥良好作用的 | +10 | 备案人加分 | ||
注册成立社区社会组织且发挥良好作用的 | +20 | 注册人加分 | ||
牵头组织社区公益项目的 | +2 | 每次 | ||
积极参加社区公益组织活动的 | +1 | 每次 | ||
公民 公德
| 拾金不昧金额100元以下的 | +1 | ||
拾金不昧金额100—1000元的 | +2 | |||
拾金不昧金额1001—5000元的 | +3 | |||
拾金不昧金额5001—10000元的 | +5 | |||
拾金不昧金额1万元以上的 | +10 | |||
守信信息 | 社会 管理
| 举报违法制售、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有重大贡献的 | +30 |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封建迷信用品、违法建设、污染环境以及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的 | +10 | |||
举报或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重大贡献的 | +10 | |||
举报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问题等的 | +5 | |||
积极参与警民联防活动,经区级公安机关认定的 | +2 | |||
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为破获违法犯罪案件作出贡献,经区级公安机关认定的 | +15 | |||
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经区级公安机关认定的 | +15 | |||
为公安机关提供社会不稳定因素信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经区级公安机关认定的 | +15 | |||
积极参与治安调解,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经区级公安机关认定的 | +5 | |||
积极参与反诈、禁毒等普法宣传活动,经区级公安机关认定的 | +5 | |||
在抢险救灾、事故灾难处置救援中,主动参与、积极协助、表现突出、发挥明显作用的 | +5至+20 | |||
社区 管理
| 带头拆除乱搭乱建,面积达到一定范围内的 | +5 | ||
自主开展各类文化宣传活动的组织者 | +5 | 每年最多奖10分 | ||
自主开展文化宣传活动的参与者 | +2 | |||
主动认领公共绿地绿化养护,无偿修剪或提供水肥农药管理,经议事会评议认可的 | +5 (每季度) | 最多加20分 | ||
自觉清理房前屋后环境卫生,达到验收标准要求的,给与户主加分 | +1 | 最多加12分 | ||
守信信息 | 社区管理 | 主动发现网格内的公共问题的 | +1 | |
协助社区解决网格内公共问题的 | +3 | |||
协助解决网格内公共问题的且成效良好的 | +5 | |||
优秀 学子
| 子女考取专科院校的 (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2 | ||
子女考取本科院校的 (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5 | |||
子女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8 | |||
子女考取博士研究生的 (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10 | |||
子女被评为文登区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2 | |||
子女被评为威海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5 | |||
子女被评为山东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10 | |||
子女在文登区级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2 | |||
子女在威海市级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5 | |||
子女在山东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10 | |||
表彰 奖励 |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 +100 | ||
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 +60 | |||
受到地市级表彰奖励的 | +30 | |||
受到省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 +30 | |||
守信信息 | 表彰奖励 | 受到区县级表彰奖励的 | +20 | |
受到地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 +20 | |||
受到区级部门、镇级表彰奖励的 | +10 | |||
被社区评为好媳妇、好婆婆、最美家庭等各类荣誉称号或先进典型的 | +5 | |||
民族 团结 进步 | 获得文登区部门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教育基地、和美家庭、示范岗位等荣誉的 | +10 | ||
获得威海市部门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教育基地、和美家庭、示范岗位等荣誉的 | +20 | |||
获得省部门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教育基地、和美家庭、示范岗位等荣誉 | +30 | |||
获得国家级部委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教育基地、和美家庭、示范岗位等荣誉 | +60 | |||
国防 建设 | 适龄青年主动参军入伍的 | +5 | 奖励个人及父母 | |
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及相当表彰奖励的 | +10 | |||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 | +20 |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 | +40 | |||
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 | +60 | |||
编入基干民兵队伍分队且训练成绩合格的 | +2 | |||
其他 | 经党员居民代表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社区信用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当加分的其他情形 | +1至+5 | ||
失信信息 | 社会 管理
| 非法侵占、冒领、骗取低保、社保、住房补贴、政府贴息贷款以及其他政府补助补贴、社会福利等,情节较重的 | -50 | |
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的 | -100 | |||
失信信息
| 社会管理 |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拒不恢复原状或被威海市自然资源部门挂牌督办的 | -200 | |
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的 | -200 | |||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被省自然资源部门挂牌督办的 | -200 | |||
在拆迁、拆违、土地调整、棚户区改造等过程中已领取补偿,无故阻碍拆迁、电力、水利、通讯、供暖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的 | -200 | |||
组织、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 -200 | |||
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 -600 | |||
小区 环境 | 乱堆乱倒垃圾、乱堆乱放杂草杂物的 | -5 | ||
违规占用消防通道或小区内主要道路停放车辆的(受到行政处罚的除外) | -5 | |||
扬撒各类广告及纸钱冥币的 | -5 | |||
乱排污水影响环境卫生的 | -5 | |||
占用公共区域乱摆乱卖 | -5 | |||
乱贴乱挂或粉刷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品的 | -5 | |||
乱贴乱挂或粉刷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10 | |||
焚烧垃圾、枯草树叶或其他废弃物的 | -5 | |||
公共 秩序 | 破坏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的 | -10 | ||
房前屋后环境卫生不达标的 | -2 (每次) | 每年最多扣20分 | ||
污损公益广告的 | -5 | |||
在小区内辱骂、诽谤他人、酗酒闹事、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 -10 | |||
失信信息
|
公共秩序 | 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 -20 | |
刁难、辱骂社区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 -20 | |||
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和场所的 | -20 | |||
私自砍伐林木的 | -50 | |||
疫情 防控
| 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对相关人员工作不力、常态化防控措施不落实的行为 | -10 | ||
不服从安排、脱岗离岗、临阵脱逃的 | -20 | |||
个人进入医院、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或不配合测温、亮码的 | -5 | |||
返乡人员不配合上报信息,不按规定提前报备的 | -5 | |||
殴打、谩骂防控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 | -10至-20 | |||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80 | |||
对非法从事野生动物交易的 | -100 | |||
“应检尽检”人员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核酸检测的 | -5 (每次) | 最多扣50分 | ||
疫情防控督导组发现反馈的问题,个人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 | -10至-30 | |||
社区 建设 | 擅自翻建房屋的 | -5 | ||
乱挖乱改道路、排水沟、房屋围墙等的 | -5 | |||
私改车库、地下室,影响他人生活的 | -10 | |||
私养禽畜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污染周边环境,以及从事经营活动存在环保污染或安全隐患的 | -10 | |||
乱搭乱建以及损害四邻利益的 | -10 | |||
在小区自来水、厕所、暖气、天然气等公共事业方面的改造或管路安装过程中,阻挠正常施工的 | -20 | |||
失信信息
|
社区 建设 | 在自来水、厕所、暖气、天然气、电力、通讯等公共事业方面的改造或管路安装过程中,阻挠施工,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 | -50 | |
损坏水利、道路、交通、通讯、生产、健身等公共设施,以及集体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 | -20 | |||
在拆迁、拆违、土地调整、棚户区改造等过程中无理取闹、缠访缠诉、漫天要价或采取其他非法过激手段干扰阻挠的 | -100 | |||
文明 道德 | 邻居失和拒不接受调解、造成不良影响的 | -5 | ||
组织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扰乱居民生活的 | -5 | |||
出售封建迷信用品、搞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 -10 | |||
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的 | -10 | |||
参与祭祀扫墓有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等行为的 | -20 | |||
参与祭祀扫墓有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等行为,造成失火的 | -50 | |||
子女虐待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 -50 | |||
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50 | |||
人民 调解 | 对调解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 -50 | ||
达成调解协议而不履行的 | -100 | |||
司法 执行 | 受到刑事处罚的 | -600 |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行政裁决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行政裁决的 | -200 | |||
被列为限制高消费名单的 | -200 | |||
仲裁裁决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的 | -200 | |||
失信信息
| 仲裁裁决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 -200 | |||
行政 处罚
| 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 -5 | ||
处以低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 | |||
处以较重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处以高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4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00元以下的 | -2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01元—5000元的 | -3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001元—10000元的 | -4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不含)以上的 | -60 | |||
处以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行政处罚的 | -100 | |||
处以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 -400 | |||
处以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 | -400 | |||
处以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 -400 | |||
处以终身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 -400 | |||
失信信息
| 行政 处罚 | 受到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5日及以下) | -160 | |
受到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6至10日) | -200 | |||
受到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11日及以上) | -400 | |||
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 -20至-400 | |||
综合管理 | 社区居民信用信息采集员编造虚假信用信息的 | -50 | ||
骗取补贴、资金、项目,冒领补贴、冒用身份、冒签单据等的 | -50 | |||
拒不配合社区开展集中整治或落实工作任务的 | -10 | |||
拒不配合社区开展集中整治或落实工作任务的,给整体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 -20 | |||
人为造成他人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拒不维修赔偿的 | -10 | |||
个体经营者欺客宰客、强买强卖,造成不良影响的 | -20 | |||
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社区集体或他人土地使用权的 | -20 | |||
不履行集体发包合同的 | -20 | |||
无理取闹、干扰集体发包活动的 | -50 | |||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 | -50 | |||
参加各级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 | -20 | |||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荣誉、项目的 | -50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其他相关业务的 | -50 | |||
利用微信、论坛、博客等互联网技术发布、传播不良信息的 | -50 | |||
其他违反居民公约及公序良俗的 | -5 | |||
失信信息
|
综合管理 | 其他严重违反居民公约及公序良俗的 | -10 | |
居民编造虚假信用信息的 | -5 | |||
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管理、使用职责的 | -20 | |||
未按规定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 | -20 | |||
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的 | -20 | |||
滥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 | -20 | |||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20 | |||
其他 | 经党员居民代表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社区信用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当减分的其他情形 | -1至-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