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文登区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文登区社会信用中心 发布时间:2024-04-11

威海市文登区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9号),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登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信用积分的采集、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是指文登区行政区域内年满 18周岁的自然人,包括我区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积分(可称为“海贝分·文登”),是指根据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积分标准及其积分模型进行科学量化赋分,所形成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综合得分,并依据信用积分形成对应的用以判别个人信用状况的标识。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是指全面记录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

第五条 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机构)牵头组织实施个人信用积分制度,统筹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本部门单位内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信息共享、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个人信用积分遵循“知情同意、自愿申请、标准统一、正向激励、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

第七条 个人同意进行信用积分管理的,应当签署信用信息应用授权协议书;个人不同意进行积分管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只显示个人的社会信用信息。

第八条 推行联奖联罚机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守信和失信行为,在记入信息主体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按个人标准予以加(减)分,并进行相应的信用评价。

第九条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二章

信用积分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积分信息,包括诚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刑事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基础信息和其他信息不参与信用积分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信用积分采用千分制,默认得分为 1000分。依据信用记录和信用积分,对社会成员进行信用评价,分为 A、B、C、D四类信用等级。A类信用等级按积分不同,分为 A(A+、A-)、AA、AAA三类。AAA级为最高信用等级,依次递减,D级为最低信用等级。

其中,A级为默认级别,表示该信息主体无信息记录,或有不良记录但已经修复。

各级别对应的具体分值如下:

(一)AA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为 1050分及其以上;

(二)AA级为诚信优秀级别,分值为 1030至 1049分;

(三)A(A+、A-)级为诚信级别,“A+”级分值为 1001分至 1029分,A级分值为 1000分, “A-”级分值为 960分至 999分;

(四)B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为 850至 959分;

(五)C级为失信级别,分值为 600至 849分;

(六)D级为严重失信级别,分值为 599分及其以下,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有刑事处罚信息的。

第十二条 信用积分采取积分指标赋分和信用降级方式。

指标赋分是根据信用积分信息积分标准予以加(减)分。(个人信用积分指标详情见附件)

信用降级是指个人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信息以及刑事处罚信息的,直接认定为 D级。

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积分指标,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积分和评价原则:

1.守信或失信行为同时适用两项及以上不同指标的,按最高加(减)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2.失信行为因受到多种处分、处罚等产生两项及以上不同积分指标的,累计计分;

3.本办法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4.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比照同级党委政府层次计算,其下设办公室按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层次执行;由党政副职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按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层次计算;

5.区级部门包括各镇街(含经济开发区、金山)、区直部门、上级驻文单位;

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均按其同级党委政府低一级层次执行;

各级纪委监委的通报等按同级党委政府级别执行;

6.涉及拒缴税费等事项,凡未明确计算时限的,以六个月为一个时间段;

7.凡属减分、加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8.本办法未明确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9.其他未明确加分或减分的信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分值。

第十五条 信用积分评价有效期按以下标准计算:

1.失信信息评价有效期:每条减分在 40分及以下的,有效期为 1年;减分在 41分至 199分的,有效期为 2年;减分在 200分及以上的,有效期为 3年;信用降级的,有效期为 5年。

2.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加分信息属区县级、地市级部门、区级部门、镇街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1年;属地市级、省级部门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 2年;属省部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 3年;属国家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 5年;其他加分信息有效期均为 1年。

3.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评价有效期均自信息形成之日起计算;未及时提报的信息超过评价有效期的,不再作为信用积分信息。

4.失信信息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评价有效期自刑满释放起计算。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个人信用积分应用应当坚持正向激励为主的原则,个人信用积分不能用于失信联合惩戒,不能限制个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依托区社会信用管理平台,依法依规归集个人信用信息,负责个人信用积分的动态维护、应用推广、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十八条 通过移动终端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应进行实名注册认证;也可以通过自助终端、服务窗口等渠道免费查询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向区自助服务终端等信息化平台或者服务窗口申请查询本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自愿参与信用积分的,可以享受“信用惠民”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查询他人个人信用积分的,应当提供有关授权(委托)证明、约定的查询用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可以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

(三)享受医疗就诊、子女教育、文旅消费、金融信贷等方面优惠和便利;

(四)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考虑对象;

(五)国家、省、市及我区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研究制订本部门个人信用积分激励措施实施细则,积极探索个人信用积分惠民应用措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市场主体开发社会化的“信用惠民”守信激励场景;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个人信用积分及其衍生分数在金融信贷领域的应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支持镇街多渠道筹集设立信用基金,褒扬激励诚信典型,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与其他地区合作,推动跨区域个人信用积分互认、“信用惠民”激励措施互认共享。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人对个人信用信息、信用积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提供主体或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相关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第二十六条 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二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对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个人的信用积分:

(一)行政、司法处理结果发生变更的;

(二)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判决被撤销的;

(三)记分存在错误,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属实的;

(四)其他应更新信用积分的。

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在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后,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信用修复为扣减信用分 80分,有效期 2年。

第二十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个人在企业、学校、机关、农村、社区等“五进”领域获得诚信模范级别(五星级),次年一月增加区级个人信用分 15分,评价有效期为一年;诚信优秀级别(四星级),增加区级个人信用分 10分,评价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威海市文登区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威文办发〔2019〕20号)同时废止。本区已经出台的有关信用管理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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