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信用“进企业”(个体工商户)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管理,弘扬个体工商户诚信文化,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深化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威海市文登区信用“五进”工程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登区个体工商户中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负责人(含外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体工商户信用分,是“海贝分”(即个人信用积分)体系在个体工商户中的延伸和补充,个体工商户信用分实行千分制,初始分值为1000分。
第四条 依据信用记录和信用积分,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评价,分为A、B、C、D 四类信用等级。其中,A类信用等级按积分不同,分为A、AA、AAA三类,A级为默认级别。AAA 级为最高信用等级,依次递减,D级为最低信用等级。
各级别对应的具体分值如下:
1.AAA 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为 1050 分及其以上;
2.AA 级为诚信优秀级别,分值为 1030 至 1049 分;
3.A 级为诚信级别,分值为 960 至 1029 分;
4.B 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为 850 至 959 分或者直接判级;
5.C 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为 600 至 849 分或者直接判级;
6.D 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为 599 分及其以下或者直接判级。
第五条 信用信息分值由基本分和加分、减分构成。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不超过区级信用平台的信用等级。
第六条 信用评价有效时限:
加分信息属区县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加分信息属地市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加分信息属省部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加分信息属国家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五年;其他加分信息有效期均为一年。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分主要用来记录个体工商户社会活动行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慈善捐助以及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信息由各职能部门进行统一归集上报。个体工商户信用分按照全区统一标准,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
第二章 个体工商户信用赋分标准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相应的信用扣分或直接判级:
1.被投诉举报,经核实举报属实的,扣100分。
2.拒不履行或兑付消费预付卡双方约定义务,或以走逃方式逃避履行义务的,扣200分。
3.出国劳务经营者以欺诈方式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承诺义务且拒不返还押金或佣金的,扣200分。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B级。
5.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C级。
6.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D级。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相应的信用加分:
1.获评国家级、省部级、省市级、区县级个体工商户相关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00、60、30、20分。
2.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封建迷信用品、违法建设、污染环境以及参加邪教组织、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安全生产问题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属实,加20分。
3.参与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等表现突出的,加10分。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录入
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执行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客观、全面地采集每条信用信息,将加分、减分明细及证明材料等信息推送区社会信用中心。区社会信用中心是信用信息认定的终级机构。
第十一条 对个体工商户作出加分、减分决定前,应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必要时邀请当事人到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加分、减分信息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区社会信用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在享受我区《威海市文登区信用积分惠民政策清单》确定的政策、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发展党员、提拔干部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在推荐各级道德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文登好人时,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威海市文登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在受到区级信用约束和惩戒的同时:
(一)受限参加各类评先选优活动;
(二)受限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