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干部:文登区总工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1-01

文登区总工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打造良好的诚信工作环境,营造全民诚信的社会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区社会工作管理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我单位将对在职职工的守信、失信行为进行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后录入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评价、信用惩戒、信用激励促进工会工作扎实开展。

第三条  区总工会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会信用体系的宏观指导、调度推进、机构建设、检查监督等。领导小组下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办公室,设在总工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社会信用体系工作的开展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认定

 机关岗位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本机关对干部岗位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机关岗位信用信息包括干部职工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干部职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二)守信信息包括讲奉献、讲业绩,在各自业务领域中成绩突出,受到本级及上级主管部门认可,获得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在不同层面作典型经验交流等信息。

(三)失信信息包括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工作推进不力成绩较差,在机关会议中受到批评的,迟到早退、无故缺勤、不参加单位内部会议等信息。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干部职工年度评价默认得分为1000分,分为A、B、C、D四个级别

(一)A级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000分以上;

(二)B级诚信级别,分值在950-999分;

(三)C级一般诚信级别,分值900-949分;

(四)D级不诚信级别,分值899分以下。

  机关岗位信用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干部职工年度评价指标采取奖分和扣分方式。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干部职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职工,本年度评价不能评为A级:

(一)有未整改到位的不良信息等的;

(二)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三日以内的;

(三)拒绝执行单位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整的;

(五)故意不完成任务给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干部职工,本年度评价为B级:

(一)受到区委、区政府或区纪委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效能告诫等的;

(二)受到区纪委警告处分的;

(三)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效能告诫等的;

(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以内的;

(五)存在认定的其他失信情形的。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干部职工,本年度评价为C级:

(一)受到记过、记大过或降级、降职处分的;

(二)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的;

(三)利用职权之便,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五)存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干部职工,本年度评价为D级:

(一)受到撤职处分的;

(二)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记录;

(三)多次拒绝执行各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四)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五)存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信用评价的奖惩激励

第十二条  对岗位信用评价为A级的干部职工,领导小组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通过宣传栏、总工会网站等宣传公开良好信息;

(二)在干部推荐考察中重点关注,在提拔任用上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在各级组织的挂职锻炼、专业培训、学习深造等工作中,优先安排;

(四)优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岗位信用评价为B级的干部职工,单位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工作辅导,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一)干部调整使用中,不得作为提拔重用对象;

(二)不得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三)取消当年各类评先选优工作;

(四)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对岗位信用评价为C级的干部职工,应依法从严管理,除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外,还应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一)中层以上干部由党组进行诫勉谈话;

(二)在机关内通报批评;

(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四)调离岗位或免职、降级、撤职;

(五)撤消相关荣誉称号;

(六)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岗位信用评价为D级的干部职工,除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外,还应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一)劝其自动辞职;

(二)按程序辞退、开除;

(三)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区总工会党组会议议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文登区信用管理文件相悖处,按奖惩戒较高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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