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信用“进机关”(患者及家属)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管理,深化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在全市开展“海贝分”个人信用积分的试行意见》《文登区信用“五进”工程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登区各公立医疗单位所有就医患者及家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分是“海贝分”(即个人信用积分)体系在卫生健康领域中的延伸和补充。初始分值1000分。
第四条 卫生健康信用分主要用来记录公民在医院场所内就医时的活动行为,卫生健康信用分管理主要包括信息采集、归档管理、联合奖惩等内容。卫生健康信用分按照全区统一的标准,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推广实施,区社会信用中心负责指导。
第二章 卫生健康信用赋分标准
第五条 就医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卫生健康信用扣分:
1.辱骂、殴打、恐吓、威胁医务人员,但未形成刑事责任者,扣50分。
2.不缴纳医疗费用的,扣30分;有威胁医务人员行为者,扣50分。
3.冒名顶替住院者,扣50分。
4.在医院聚众闹事,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者,轻者扣20分;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坏公共物品者,扣50分;有私设灵堂、烧纸等恶劣行为者,扣100分。
5.通知出院但拒不出院者,扣20分;通知出院后赖床超过一周者,扣50分。
6.不听从医院管理者(如患者死亡后,不听医护人员安排,停留病房),扣10分。
7.拨打120急救电话,拒付120急救费者,扣20分;情节严重者,扣50分。
8.损坏、偷窃医院内公共物品者,扣20分。
9.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声誉的,经查实扣20分。
第六条 公民在医疗场所内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卫生健康信用加分:
1.在医疗场所内有拾金不昧行为的,价值在100—5000元的,加20分;价值在5000(含)元以上的,加50分。
2.在医疗场所内有见义勇为行为,但未达到市级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加50分。
3.对医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加50分。
第三章 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录入
第七条 各医疗单位应成立信用管理机构或信用议事会,负责建立就医公民信用档案,负责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以及与“海贝分”的挂钩计算、申报等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符合“海贝分”加分条件的人员基本信息、分数。
第八条 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采集工作流程,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信息采集员采集——议事会认定——集中公示——上报区卫生健康局——推送区社会信用中心”的程序,客观、公正、全面地采集每条信用信息。区社会信用中心为信用信息认定的终级机构,只采集符合“海贝分”加分条件的信息,不采集加分明细及证明材料等信息。
第九条 各医疗单位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本季度发生在本医疗机构内守信、失信记录形成“就医人员信用信息记录表”存档管理,经盖章后报区卫生健康局存档备案。区卫生健康局于每季度末月的23日前,审核所辖医疗单位形成的信用信息记录,统一推送至区社会信用中心。
第十条 各医疗单位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准确地采集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需经院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记录存档,存档后需更改、增减的,应由相关责任人出示证明,经院领导签字、医院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作出加分、减分决定前,应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必要时要邀请当事人参加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本人。
第十二条 对收集的失信信息,应采取书面通知等方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信用提醒和告知;对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的,可不予以采集;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二次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应予以采集,并适当加大扣分力度。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失信行为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医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有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医院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回复,并对相关信息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