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进机关:威海市文登区信用“进机关”(患者及家属)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6-01

威海市文登区信用进机关患者及家属)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管理,深化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在全市开展海贝分个人信用积分的试行意见》《文登区信用五进工程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登区各公立医疗单位所有就医患者及家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分是海贝分(即个人信用积分)体系在卫生健康领域中的延伸和补充。初始分值1000分。

第四条  卫生健康信用分主要用来记录公民在医院场所内就医时的活动行为,卫生健康信用分管理主要包括信息采集、归档管理、联合奖惩等内容。卫生健康信用分按照全区统一的标准,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推广实施,区社会信用中心负责指导。

 第二章 卫生健康信用赋分标准

第五条  就医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卫生健康信用扣分:

1.辱骂、殴打、恐吓、威胁医务人员,但未形成刑事责任者,扣50分。

2.不缴纳医疗费用的,扣30分;有威胁医务人员行为者,扣50分。

3.冒名顶替住院者,扣50分。

4.在医院聚众闹事,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者,轻者扣20分;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坏公共物品者,扣50分;有私设灵堂、烧纸等恶劣行为者100分。

5.通知出院但拒不出院者,扣20分;通知出院后赖床超过一周者,扣50分。

6.不听从医院管理者(如患者死亡后,不听医护人员安排,停留病房),扣10分。

7.拨打120急救电话,拒付120急救费者,扣20分;情节严重者50分。

8.损坏、偷窃医院内公共物品者,扣20分。

9.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声誉的,经查实扣20分。

第六条  公民在医疗场所内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卫生健康信用加分:

1.在医疗场所内有拾金不昧行为的,价值在1005000元的,加20分;价值在5000(含)元以上的,加50分。

2.在医疗场所内有见义勇为行为,但未达到市级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加50分。

3.对医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的,加50分。

第三章  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录入

第七条  各医疗单位应成立信用管理机构或信用议事会,负责建立就医公民信用档案,负责其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录入以及与海贝分的挂钩计算、申报等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符合海贝分加分条件的人员基本信息、分数。  

第八条  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采集工作流程,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信息采集员采集——议事会认定——集中公示——上报区卫生健康局——推送区社会信用中心的程序,客观、公正、全面地采集每条信用信息区社会信用中心为信用信息认定的终级机构,只采集符合海贝分加分条件的信息,不采集加分明细及证明材料等信息。

第九条  各医疗单位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本季度发生在本医疗机构内守信、失信记录形成就医人员信用信息记录表存档管理经盖章后报区卫生健康局存档备案区卫生健康局于每季度末月的23日前,审核所辖医疗单位形成的信用信息记录,统一推送至区社会信用中心。

第十条  各医疗单位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准确地采集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需经院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记录存档,存档后需更改、增减的,应由相关责任人出示证明,经院领导签字、医院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作出加分、减分决定前,应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必时要邀请当事人参加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本人。

第十二条  对收集的失信信息,应采取书面通知等方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信用提醒和告知;对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的,可不予以采集;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二次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应予以采集,并适当加大扣分力度。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失信行为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医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有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医院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回复,并对相关信息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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