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管理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文登区依法登记注册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是指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的原则,根据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信息评价管理体系。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包括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通过区社会信用管理平台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分类、标记和公示的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负责指导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更新与使用。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行业监管部门依职责分工与事权划分负责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管理机构,由其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管理、检查督查和考核通报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诚信信息、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认证认可、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政府部门和单位认定或公告为联合激励对象(守信红名单)信息;
(二)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优”的信息;
(三)国家“互联网+监管”信用预警等级为“A”的信息;
(四)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为“A”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信息;
(六)单位获得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等信息;
(七)公益慈善捐赠、志愿服务、包村扶贫等履行社会责任信息;
(八)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市场主体失信信息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二)政府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三)行政机关处以按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五)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差”的信息;
(六)国家“互联网+监管”信用预警等级为“E”的信息;
(七)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信息;
(八)法院生效判决涉及合同纠纷案件中,需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责任的当事人信息;
(九)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为“D”的信息;
(十)生态环境、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低的信息;
(十一)高管失信信息;
(十二)在行政事项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信息;
(十三)依法应缴纳但拒不缴纳社保、公积金等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其他信息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以及监督抽检、约谈等信用监管信息;信用承诺以及履行承诺信息;企业破产和退出信息;国家、省规定的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主管、监管部门提供。
信息提供遵循“谁许可谁录入、谁确认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认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在归集信用信息时应告知市场主体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市场主体在本区域外的信用信息由负责日常监管的部门录入,或者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后,由系统自动抓取。
第三章 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实施信用信息评价的基础。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由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依托区社会信用管理平台,整合国家、省、市和本区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根据统一的指标体系,对市场主体作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行业信用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掌握和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出行业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市场信用评价,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对市场主体作出信用评价。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积极开展市场信用评价,待市场信用评价形成一定规模后,将其结果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有关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实行实时动态管理。评价结果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作为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评价实行积分管理,赋予每个市场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市场主体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主体行为信息,信用等级认定为D级。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按照《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鲁办发〔2020〕5号)规定,各类市场主体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为准确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根据信用信息评价结果,进一步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由高到低,细分为AAA、AA、A(A+、A-)、B、C、D六个信用等级。A级为市场主体原始基准等级。
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包括AAA、AA、A(A+、A-)级;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为B级;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为C级;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为D级。
(一)AAA级,分值为1050分及以上;
(二)AA级,分值为1030分至1049分;
(三)A(A+、A-)级,“A+”级分值为1001分至1029分,A级分值为1000分,“A-”级分值为960分至999分;
(四)B级,分值为850分 至 959分;
(五)C级,分值为600分至849分;
(六)D级,分值为599分及以下,或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有刑事处罚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实行累加记分;但同一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记分。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的记录期限为许可之日至注销之日。
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信息属区县级、地市级部门、区级部门及镇街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1年;信息属地市级及省级部门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2年;信息属省部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3年;信息属国家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5年;其他诚信信息有效期均为1年。
失信信息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评价有效期:每条减分在40分及以下的,有效期为1年;减分在41分至199分的,有效期为2年;减分在200分至400分的,有效期为3年;信用降级信息有效期为5年。
其他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将信用信息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与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要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共用。
各部门要及时汇聚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归集至区大数据中心数据库并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
第二十五条 对A级及以上的市场主体,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管中,行业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将其列入抽查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并享有以下权益:
(一)轻微违法行为以信用承诺代替,予以免罚;
(二)在“信用中国(威海文登)”网站常年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三)优先推荐表彰奖励对象;
(四)在申请资金、项目申报、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
(六)降低或免缴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七)允许使用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形象宣传;
(八)其他依法优先享有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对B级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性联合检查或一次随机检查,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检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指导企业自觉改正,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C级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
(一)在“信用中国(威海文登)”网站公开其违法行为;
(二)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部门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
(三)增加检查频次,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四)问题未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申请。
第二十八条 对D级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如出现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顶格处罚。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依法依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其享受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评优评先等。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第五章 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活动全流程管理体系,完善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篡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或者利用信用信息评价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地归集影响信用信息评价的相关信息。因信息归集原因造成分类结果不准确,且产生不良影响的,由信息归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市场主体对有关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公共信用信息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和分类。
第三十二条 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市场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结果及时共享至区社会信用管理平台。
市场主体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在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后,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信用修复为扣减80分,有效期2年。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威海文登)”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支持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威海文登)”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评定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监管分类等结果,可以公示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威海文登)”网站公示。
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该信用信息不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行政行为发生变更或被部分撤销的,以变更或部分撤销后的信用信息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的工作部署,高度重视信用信息评价工作,强化制度设计,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推动信用信息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十六条 建立部门间工作协商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调度信用信息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准确、完整记录市场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确保评价分类科学合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区已经出台的有关信用管理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文登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指标
附件
文登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指标
评价事项类别 | 所属 分项 | 评价标准 | 加减分 标准 | 信息提供责任主体 |
守信 信息 | 经济 高质量发展 | 企业独资或合资参与新建项目入选威海市文登区重点项目 | +5 (当年) | 项目推进中心 |
企业独资或合资参与新建项目入选威海市重点项目 | +10 (当年) | |||
企业独资或合资参与新建项目入选山东省重点项目 | +15 (当年) | |||
新组建或备案设立或被认定为威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的 | +10 (一次性) | 发展改革局 | ||
新组建或备案设立或被认定为山东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的 | +15 (一次性) | |||
新组建或备案设立或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的 | +20 (一次性) | |||
企业成功创建为省服务业创新中心 | +15 (一次性) | 发展改革局 | ||
首次纳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 +10 (当年) | 发展改革局 | ||
纳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第二年仍在库且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 | +5 (当年) | |||
成功创建威海市创新应用实验室和场景应用实验室、入选威海市新经济企业 | +10 (每次) | 发展改革局 | ||
获评省“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领军企业、新旧动能转换重大课题(产业)攻关项目 | +15 (每次) | 发展改革局 | ||
未纳入倍增计划,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服务业企业 | +5 (当年) | 发展改革局 | ||
未纳入倍增计划,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的服务业企业 | +10 (当年) | |||
未纳入倍增计划,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的服务业企业 | +15 (当年) | |||
全部履行“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并通过复核(验收)的用地企业 | +10 (一次性) | 自然资源局 | ||
守信 信息 | 经济 高质量发展 | 新组建或备案设立或被认定为威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研发平台的 | +10 (一次性) | 科技局 |
新组建或备案设立或被认定为山东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认定众创空间等研发平台的 | +15 (一次性) | |||
新组建或备案设立或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研发平台的 | +20 (一次性) | |||
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20 (每次) | 科技局 | ||
获得威海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参与完成单位 | +10 (每次) | 科技局 | ||
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青年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项目的参与完成单位 | +20 (每次) | |||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参与完成单位 | +30 (每次) | |||
参与实施威海市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的企业 | +10 (每次) | 科技局 | ||
参与实施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企业 | +20 (每次) | |||
参与实施国家级科技科研项目的企业 | +30 (每次) | |||
被认定为威海市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 | +10 (每次)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
被认定为全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 +15 (每次)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
被认定为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 +20 (每次) | |||
被认定为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 | +15 (每次)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
被认定为威海市“专精特新”企业 | +10 (每次)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
被认定为山东省“专精特新”企业 | +15 (每次) | |||
被认定为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20 (每次) | |||
守信 信息 | 经济 高质量发展 | 认定为威海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的(包括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 | +5 (每次)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实施技术改造且年度内设备投资超过500或300万万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500万以上入库纳统,可申请省市级以上扶持资金;300万以上可申请区级扶持资金) | +5 (当年)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 | +15 (每次)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 | +20 (每次) | |||
对通过省级认定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企业 | +15 (每次)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对通过国家认定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企业 | +20 (每次) | |||
获得国家绿色制造、工业节能节水、绿色数据中心等示范项目或荣誉称号的企业 | +20 (每次)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威海市认定的工业赋能场景示范项目企业 | +10 (一次性)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山东省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 +15 (每次) | |||
国家认定的智能制造优秀场景 | +15 (每次) | |||
国家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厂 | +20 (每次) | |||
通过威海市级认定的小企业产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 +10 (每次) | 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局、科技局 | ||
通过省级认定的小企业产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 +15 (每次) | |||
通过国家级认定的小企业产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 +20 (每次) | |||
守信 信息 | 经济 高质量发展 | 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的企业两化融合项目 | +10 (一次性)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首次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10 (当年)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
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二年仍在库且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 | +5 (当年) | |||
纳入倍增计划,完成倍增目标后,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且当年产值占年营业收入80%以上的企业 | +15 (当年)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
纳入倍增计划,完成倍增目标后,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且当年产值占年营业收入80%以上的企业 | +20 (当年) | |||
纳入倍增计划,完成倍增目标后,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且当年产值占年营业收入80%以上的企业 | +25 (当年) | |||
未纳入倍增计划,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4亿元且当年产值占年营业收入8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 | +5 (当年)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
未纳入倍增计划,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且当年产值占年营业收入8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 | +10 (当年) | |||
未纳入倍增计划,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且当年产值占年营业收入8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 | +15 (当年) | |||
未纳入倍增计划,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且当年产值占年营业收入8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 | +20 (当年) | |||
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 | +20 (一次性) | 市场监管局 | ||
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企业 | +10 (每次) | 市场监管局 | ||
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的企业 | +15 (每次) | |||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的企业 | +20 (每次) | |||
通过贯标且获得国家级优势企业称号的 | +10 (一次性) | 市场监管局 | ||
通过贯标且获得国家级示范企业称号的 | +10 (一次性) | |||
守信 信息 | 经济 高质量发展 | 获得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的企业或组织 | +15 (一次性) | 市场监管局 |
纳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的承担主体 | +20 (一次性) | |||
获得威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 | +10 (每次) | 市场监管局 | ||
获得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 | +15 (每次) | |||
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 | +20 (每次) | |||
主导或主持制(修)订行业标准并发布的牵头单位 | +10 (每次) | 市场监管局 | ||
主导或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并发布的牵头单位 | +20 (每次) | |||
主导或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并发布的牵头单位 | +30 (每次) | |||
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并发布的 | +5 (每次) | 市场监管局 | ||
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并发布的 | +10 (每次) | |||
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并发布的 | +15 (每次) | |||
承担山东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 +15 (每次) | |||
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 +20 (每次) | |||
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 +3 (每次) | 市场监管局 | ||
获得5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 +5 (每次) | |||
当年纳统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物流企业 | +10 (当年) | 交通运输局 | ||
往年已纳统在库、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保持正增长的物流企业 | +5 (每年) | |||
守信 信息 | 经济 高质量发展 | 在我区落户的国内外物流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3A级的 | +10 (一次性) | 交通运输局 |
在我区落户的国内外物流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4A级的 | +15 (一次性) | |||
在我区落户的国内外物流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5A级及以上的 | +20 (一次性) | |||
当年完成资质升级的,主项晋升为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 +5 (一次性)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当年完成资质升级的,主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 +10 (一次性) | |||
当年完成资质升级的,主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 +15 (一次性) | |||
新引进并在我区注册落户的二级施工企业且做出5年内不外迁承诺的 | +5 (当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新引进并在我区注册落户的壹级施工企业且做出5年内不外迁承诺的 | +10 (当年) | |||
新引进并在我区注册落户的建筑总承包特级企业且做出5年内不外迁承诺的 | +15 (当年) | |||
年度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的本区建筑业企业 | +5 (当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的本区建筑业企业 | +10 (当年) | |||
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5亿元的本区建筑业企业 | +15 (当年) | |||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法人金融机构 | +20 (一次性) | 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 ||
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 | +10 (一次性) | |||
企业首次实现境内外上市 | +30 (一次性) | |||
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年新发生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1倍以上(含),且发生的单笔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 | +5 (每年) | |||
通过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 | +10 (一次性) | 商务局 | ||
守信 信息 | 经济 高质量发展 | 年实际到账外资50-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下同)以下的新项目、30-1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30-5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 | +10 (一次性) | 商务局 |
年实际到账外资2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下同)以下的新项目、100-3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50-1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 | +15 (一次性) | |||
年实际到账外资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下同)以下的新项目、300-6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100-5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 | +20 (一次性) | |||
年实际到账外资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下同)以下的新项目、600-15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500-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 | +25 (一次性) | 商务局 | ||
年实际到账外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1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5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高端化工、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 | +30 (一次性) | |||
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 | +5 (一次性) | 商务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 ||
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山东100强”的 | +10 (一次性) | |||
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 | +15 (一次性) | |||
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中国软件100强”的 | +20 (一次性) | |||
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 | +20 (一次性) | |||
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 | +30 (一次性) | |||
守信 信息 | 经济 高质量发展 | 创建国家3A级景区成功的 | +10 (一次性) | 文化和旅游局 |
创建国家4A级景区成功的 | +15 (一次性) | |||
创建国家5A级景区成功的 | +20 (一次性) | |||
创建为省旅游示范点、省景区化村庄的 | +15 (一次性) | 文化和旅游局 | ||
创建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 | +20 (一次性) | |||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LB/T065—2019)评定为3星级民宿的 | +10 (一次性) | 文化和旅游局 | ||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LB/T065—2019)评定为4星级民宿的 | +15 (一次性) | |||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LB/T065—2019)评定为5星级民宿的 | +20 (一次性) | |||
注册乡村旅游投资开发公司、组建民宿合作社等,整村或跨村连片发展乡村民宿,对民宿实施统一管理和运营,达到20户以上且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 +10 (一次性) | |||
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三星级的饭店 | +10 (一次性) | 文化和旅游局 | ||
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四星级的饭店 | +15 (一次性) | |||
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五星级的饭店 | +20 (一次性) | |||
被评定为3A级旅行社 | +10 (一次性) | 文化和旅游局 | ||
获评区级合作社示范社、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 | +5 (一次性) | 农业农村局 | ||
获评市级合作社示范社、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 | +10 (一次性) | |||
获评省级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 | +15 (一次性) | |||
获批国家级合作社、国家级示范社 | +20 (一次性) | |||
守信 信息 | 经济 高质量发展 |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 | +10 (一次性) | 农业农村局 |
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 | +15 (一次性) | |||
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 | +20 (一次性) | |||
获评威海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 +10 (一次性) | 农业农村局 | ||
获评山东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销售额在 1亿元以上的企业 | +15 (一次性) | |||
获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 | +20 (一次性) | |||
被认定为省级乡村振兴(脱贫帮扶)龙头企业的 | +15 (一次性) | 农业农村局 | ||
落户我区的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高端服务业项目,亩均税收高于15万元人民币且不能达到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标准的 | +10 (一次性) | 商务局 | ||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农业项目实物工作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高端服务业(不含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实物工作量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 +20 (一次性) | 商务局 | ||
引荐并实质性促成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我区,实物工作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 +15 (每个) | 商务局 | ||
在我区投产企业引荐上下游配套项目,且引荐项目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每落地一个项目 | +10 (每个) | |||
招才 引智 | 每有一人成功申报威海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 | +5 (每人) | 区委组织部、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 | |
新组建或备案设立或被认定为威海市级院士工作站的 | +10 (一次性) | 科技局 | ||
新组建或备案设立或被认定为山东省级院士工作站的 | +15 (一次性) | |||
新组建或备案设立或被认定为国家级院士工作站的 | +20 (一次性) | |||
守信 信息 | 招才 引智 | 申报并建立挂牌的威海市文登区“青年人才驿站” | +10 (一次性) | 团区委 |
针对已建立的威海市文登区“青年人才驿站”,根据青年人才的入住人数进行加分 | +2 (每人) | |||
社会 公益 | 包村扶贫、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1000—10000元的,每1000元加1分 | +10 (累计) | 民政局,红十字会,妇联,团区委,各镇(街道),部门、单位 (每年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 | |
捐款10001—50000元的,每4000元加1分 | +10 (累计) | |||
捐款50001—100000元的,每5000元加1分 | +10 (累计) | |||
捐款10万元以上的,每1万元加1分 | +10 (累计) | |||
表彰 奖励 | 获得威海市文登区部门级荣誉表彰、被评为威海市文登区部门级先进典型的 | +5 (每次) | 有关部门、单位 | |
获得威海市文登区级或威海市部门级荣誉表彰、被评为威海市文登区级或威海市部门级先进典型的 | +10 (每次) | |||
获得威海市级或省部门级荣誉表彰、被评为威海市级或省部门级先进典型的 | +20 (每次) | |||
获得省部级荣誉表彰、被评为省部级先进典型的 | +30 (每次) | |||
获得国家级荣誉表彰、被评为国家级先进典型的 | +40 (每次) | |||
社会 责任 | 作为区级“信易+”守信激励措施提供单位(商家),并严格履行协议兑现实施守信激励措施的 | +20 (每年) | 有关部门、单位 | |
申报就业见习(实习)基地,并招用符合条件的见习(实习)人员的 | +10 (一次性)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守信 信息 | 疫情 防控 | 圆满完成区委、区政府安排的临时性紧急生产任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 +10 (每次) | 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 |
根据区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统筹安排,积极配合,提供隔离场所的 | +30 (一次性) | 文化和旅游局(酒店),各镇(街道),部门、单位 | ||
联合 激励 | 生态环境、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 | +5 (每年) | 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 |
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为“A”的 | +10 (每年) | 税务局 | ||
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优”的 | +20 (每年) | 社会信用中心 | ||
国家“互联网+监管”信用预警等级为“A”的 | +20 (每年) | 大数据中心 | ||
政府部门和单位认定或公告为联合激励对象(守信红名单)的 | +20 (每次) | 社会信用中心 | ||
其他 | 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 +5 (每次) | 各镇(街道),部门、单位 | |
失信 信息 | 纳税缴费信息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的 | -50 (每次) | 税务局
|
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或保全措施的 | -80 (每次) | |||
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等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 -80 (每次) | |||
依法应缴纳但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 | -50 (每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积金中心 |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 -50 (每次) | 有关部门、单位 |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政府性基金的 | -50 (每次) |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其它费款的 | -50 (每次) | |||
弄虚作假信息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 -50 (每次) | 有关部门、单位 | |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荣誉、项目的 | -50 (每次)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相关业务的 | -50 (每次) | 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 | ||
失信 信息 | 司法 信息 | 法院生效判决涉及合同纠纷案件中需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责任的当事人 | -10 (每次) | 法院 |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职务行为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 | -200 (每次) | |||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在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后,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信用修复的 | -80 (每次) | |||
仲裁裁决信息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的 | -100 (每次) | 有关部门、 单位 | |
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的 | -200 (每次) |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 -100 (每次) | |||
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 -200 (每次) | |||
信用承诺信息 | 虚假申报、虚假承诺的 | -50 (每次) | 有关部门、 单位 | |
在行政事项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 | -20 (每次) | |||
在行政事项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 -50 (每次) | |||
行政处罚信息 | 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 -10 (每次) | 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 | |
被处以低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每次) | |||
被处以较重罚款行政处罚的 | -30 (每次) | |||
被处以高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50 (每次)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含)以下的 | -30 (每次)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至5万元(含)的 | -40 (每次)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万元至10万元(含)的 | -60 (每次)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的 | -80 (每次) | |||
不履行发生效力行政处罚决定的 | -100 (每次) | |||
处以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 -200 (每次) | |||
失信 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 处以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 -200 (每次) | 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 |
处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 -200 (每次) | |||
处以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 -200 (每次) | |||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 -200 (每次) | |||
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 -400 (每次) | |||
处以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 | -400 (每次) | |||
处以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 -400 (每次) | |||
处以终身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 -400 (每次) | |||
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 -20至-400 (每次) | |||
行政 强制 执行 信息 | 被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强制执行方式的 | -40 (每次) | 具有行政强制职能的单位 | |
被实施划拨存款、汇款强制执行方式的 | -60 (每次) | |||
被实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执行方式的 | -80 (每次) | |||
被实施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 | -80 (每次) | |||
被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方式的 | -100 (每次) | |||
被实施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的 | -20至-100 (每次) | |||
社会诚信信息 | 未按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积雪等“门前五包”工作,以及不配合综合整治等的 | -10 (每次) | 综合执法局 | |
行业 惩戒 信息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警告的 | -5 (每次) | 行业协会、 商会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通报批评的 | -10 (每次)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公开谴责的 | -15 (每次)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不予接纳惩戒措施的 | -20 (每次)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劝退惩戒措施的 | -30 (每次) | |||
失信 信息 | 行业 惩戒 信息 | 生态环境、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低的 | -5 (每次) | 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
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为“D”的 | -10 (每次) | 税务局 |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 -20 (每次) | 市场监管局 | ||
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差”的 | -20 (每次) | 社会信用中心 | ||
国家“互联网+监管”信用预警等级为“E”的 | -20 (每次) | 大数据中心 | ||
刑事处罚信息 | 法定代表人、控制人因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 -600 (每次) | 法院 | |
市场主体受到刑事处罚的 | -600 (每次) | 法院 | ||
其他失信信息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 -10至-400 (每次) | 有关部门、 单位 | |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被认定为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每次)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 | |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 被认定为贿赂行为、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组织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每次)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 | |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 | 被认定为逃避执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决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600 (每次) | 法院 | |
被认定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决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600 (每次) | |||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职务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600 (每次) |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600 (每次) | |||
失信 信息 |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 | 被认定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每次)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 |
被认定为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每次) | |||
被认定为危害国防利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每次) | |||
被认定为破坏国防设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每次) | |||
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每次)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