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社会治理,助力乡村振兴,规范农村信用管理行为,倡树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价值导向,强化农村居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意见》(省政府令第314号)等文件精神和我区信用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年满十八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农村居民守法、守规、守约状况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公共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条 农村居民信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民主公开、全面覆盖、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准确及时、公开便民的原则,做好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保守集体秘密、工作秘密,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居民信用管理采取积分制,并依据积分开展信用评价,实行星级管理。
第五条 农村居民信用管理采取契约化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各镇街、村居党组织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各镇街、村居党组织通过民主程序,将本办法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以契约的形式固化。
区社会信用中心负责农村居民信用积分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居民信用工作的具体指导及工作推进。
各镇街负责指导本区域内所辖村居履行好民主程序,推进“契约化+信用”工作;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居民信用积分管理工作,负责本镇街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并负责报送区级信用信息。
各村居负责组织履行民主程序,将本办法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负责本村居民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信用积分管理工作,管理维护本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向所属镇街报送区级信用信息。
第六条 建立联奖联罚机制,对于被认定为守信主体或失信主体的村居组织,在记录村居组织守信或失信信息过程中,同时标明对该守信或失信行为履行职责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
第七条 依托农村居民信用管理平台,建立镇街间、部门间的信用信息通报和合作机制,推动信息互换、共享使用。
第八条 各镇街和村居组织要积极参与社会信用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培训和信用管理咨询活动,共同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九条 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农村信用建设中的守信典型案例,披露、曝光各种失信行为和事件,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章 农村居民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条 农村居民社会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有关部门(单位)、镇街、村居对居民社会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和记录。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区社会信用中心要坚持合法、审慎、必要、适当的原则,会同各镇街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居民信用信息目录,包括信息类别、信息事项、赋分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各镇街和村居要以村为单位,建立居民名册、完善居民基础信息,确保信用管理工作对象精准,动态记录居民积分情况,以及加分、减分原因等,形成居民社会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础信息,是指与农村居民身份识别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关系、籍贯、所属镇街、所在村居、家庭住址、务工(服务、经营)单位、担任职务、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户籍号等信息。
(二)信用信息包括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守信信息,是指对农村居民社会信用状况具有正面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党建领域、新时代文明实践、社会公益、村居管理、优秀学子、国防建设、社会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的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对农村居民社会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党建领域、村居管理、疫情防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方面的信息。
(三)其他信息,主要是指农村居民档案信息及其他与社会信用相关的信息。
农村居民档案信息,是指本年度以前形成的、有效期之外的农村居民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镇街、村居要严格执行信息采集工作规定,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全面、及时地采集农村居民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村信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采取固定信息采集员、居民主动申报、使用技术手段等多种方式及时采集。村信用议事会应及时对本村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议事、认定,并于每月15日前将认定的上月信用信息上报所属镇街,经镇街审核后,上传至区社会信用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作出加分、减分决定前,应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必要时邀请当事人到场参加信用议事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对收集的失信信息,信用信息采集员(或信用议事会有关人员)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信用提醒等,对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的,可以不予以采集,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应予以采集。
第十八条 居民在本村、本镇街外形成的信用信息,由信息发生地的镇街采集、审核后,推送给居民所在镇街,经居民所在镇街复核、确认后,计入居民信用档案;有关部门已经认定的信用信息,直接计入居民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农村居民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作为农村居民的社会信用信息。
禁止非法采集农村居民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个人信息作为农村居民的社会信用信息。
第三章 农村居民社会信用积分与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社会信用积分采取千分制,默认基础分为1000分。依据信用记录和信用积分,对农村居民进行信用评价,设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零星六个等次。基础星为二星,五星为最高信用等次,零星为最低信用等次。
各级别对应的具体分值如下:
(一)五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1080分以上;
(二)四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1050—1079分;
(三)三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1020—1049分;
(四)二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980—1019分;
(五)一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830—979分;
(六)零星信用等次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829分以下。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社会信用等级评价采取信用信息评价指标得分方式。
信用信息评价指标得分,是按照农村居民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予以加减分。(农村居民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农村居民社会信用积分的计算方法是:信用积分=基础分+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社会信用信息积分和评价原则:
(一)农村居民社会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
(二)农村居民信用信息事项评价有效期均不超过一年,有效期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失信行为处于未改正的持续状态延续至下一年度的,在下一年度继续认定、减分,直至整改完成年度。
(三)农村居民的基础信息和其他信息不参与信用评价。
(四)一个守信行为同时适用两项及以上不同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按最高加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五)一个失信行为同时适用两项及以上不同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按最高减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六)农村居民的未成年子女及在校学生,在所居住村内的守信行为,按农村居民同等标准认定计分,产生的信用积分可计入其所在家庭的户主的信用积分。
(七)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中对家庭(户)的加减分项目,均将积分计给该家庭(户)的户主。
第二十四条 居民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户口在本村但正在上学的;
(二)户口迁出本村且不在本村居住的;
(三)因涉嫌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居民死亡的;
(五)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零星等次:
(一)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违法买卖信用信息的;
(三)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抗、阻挠开展中心工作的;
(五)有其它严重违反村规民约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荣誉表彰、先进示范典型的层级认定标准如下:
(一)文登区级是指文登区委、文登区人大常委会、文登区政府、文登区政协。
(二)威海市级是指威海市委、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威海市政府、威海市政协。
(三)省部级是指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国家部委。
(四)国家级是指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
(五)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均按其同级党委、政府低一层级执行。
(六)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按同级党委政府层级计算,其下设办公室按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层级执行;由党政副职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按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层级计算。
第二十七条 居民失信行为具备整改纠正条件的,村居和信息采集员在采集记录失信信息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居民存在拒不改正违规行为村级直接判级的,如在当年度自行改正的,且作出信用承诺的,可由直接判级修复为扣减信用分60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发生失信行为的农村居民,通过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增加信用积分,提升信用等级,修复自身信用。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届满后转为农村居民档案信息保存,不再对外公示,不再作为农村居民社会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根据村情实际,各镇街可最多提供10条奖分和10条扣分自选项,每项奖扣分值不超过5分。如有重大事项,需上报区社会信用中心审核通过。
第四章 农村居民信用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居民信用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第三十三条 区社会信用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及各镇街要加强合作,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为居民提供社会信用信息自我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居民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公开。
第三十五条 居民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在本村公开,可采取村级会议、广播宣传、公开栏、农村居民信用管理平台等多种方式公开,其中,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可在镇域、区域公开。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工作需要,镇街、有关部门(单位)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获取农村居民的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时,村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知和提醒。
第三十八条 镇街、村居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构、篡改、损毁、违规删除、非法买卖、非法使用文登区社会信用管理平台归集管理的农村居民社会信用信息。
(二)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村居民社会信用信息。
(三)未经农村居民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农村居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农村居民信用信息应用
第三十九条 农村居民当年度12月31日信用评价结果为五星级的,次年1月奖励其区级个人信用分15分;四星级的,奖励10分。
第四十条 各村应根据村情实际,制订本村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可以通过设立村级信用基金等方式,对不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的居民实施分类激励和服务,让守信者得激励、失信者受限制。
第四十一条 信用激励主要包括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政策激励和社会奖励等。
精神鼓励是指通过广播表扬、开会表扬、公开栏宣传、媒体宣传、发放喜报、颁发证书等方式进行激励。
物质奖励是指通过兑现信用激励、兑换信用超市商品及信用惠民场所服务进行激励。
政策激励是指通过优先推荐、优先享受补贴补助等方式进行激励。
社会奖励是指享受区级出台的信用惠民政策。
第四十二条 信用惩戒主要包括社会惩戒、物质惩戒、政策限制等。
社会惩戒是指通过发放改正通知书、公开批评、公示失信信息等方式进行惩戒。
物质惩戒是指通过减少奖励、不享受“信用基金”等方式进行惩戒。
政策限制是指通过取消评先选优、取消发展党员、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禁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取消享受补贴补助、取消参加村级事务的资格等方式进行惩戒。
第四十三条 各镇街应设立信用基金,用于村开展信用管理工作以及有关信用惠民措施的奖补。
第四十四条 镇街负责所辖区域内信用联合奖惩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工作,开展信用联合奖惩的发起、响应、实施和反馈工作。
第六章 农村居民信用权益保护
第四十五条 农村居民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社会信用信息报告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第四十六条 农村居民对其信用积分或信用等级有异议的,认为其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重复公示、不应公示、超期公示、与认定机关认定的信用信息不一致或者在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过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可以向所在的村组织、镇街提出异议。
第四十七条 农村居民可以书面申请删除本人的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守信信息。有关村或镇街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镇街发现其向区社会信用管理平台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更正后的信息报送区社会信用中心进行处理。
村级发现其向区社会信用管理平台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报送所属镇街,有关镇街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更正后的信息报送区社会信用中心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镇街、农村应当加强农村居民社会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严格遵守安全管理、查询使用等制度规定,保障农村居民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全过程的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农村村“两委”成员、党员除接受党建领域村“两委”成员、党员专项评价标准的评价外,同时也接受农村居民普遍性评价标准(新时代文明实践、社会公益、乡村管理、优秀学子、国防建设、社会管理、疫情防控、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等)的评价。但相同、相近评价标准不重复计分。
第五十一条 各镇街负责区域内信用联合奖惩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开展信用联合奖惩的发起、响应、实施和反馈工作。
第五十二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村级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第五十三条 居住在农村的城镇居民原则上不纳入农村居民信用积分评价范围,具体情况由各村居自行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信用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2月17日印发的《威海市文登区农村居民信用积分评价意见》(威文办发〔2019〕20号)同时废止。
附件:文登区农村居民信用信息指标目录
附件
文登区农村居民信用信息指标目录
信息属性 | 信息 类别 | 评价指标 | 信用 赋分 | 备注 |
守信信息 | 党建 领域 | 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 | +5 | |
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 +10 | |||
带头推进乡村振兴,帮助村集体引进产业项目并取得良好效益的 | +5 | |||
带头推进乡村振兴,帮助村集体引进产业项目并取得良好效益的(农业项目投资100—200(不含)万元的) | +10 | |||
带头推进乡村振兴,帮助村集体引进产业项目并取得良好效益的(农业项目投资200—500(不含)万元的) | +20 | |||
带头推进乡村振兴,帮助村集体引进产业项目并取得良好效益的(农业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 | +50 | |||
主动参加村居开展廉政教育活动的 | +2 | |||
在党员联四邻、设岗定责、传帮带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 +5 | |||
在党员联四邻、设岗定责、传帮带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 | +10 | |||
村在镇街年度综合考核中位居前10%的,给村党支部书记加分 | +5 | 次年1月加分 | ||
守信信息 | 新时代文明实践 | 志愿服务时间每累计4小时的 | +1 | |
参加镇街组织的文化节庆表演、农民丰收节展演、农民运动会比赛等的 | +2 | |||
代表镇街参加区级及以上组织的文化节表演、体育赛事的 | +3 | |||
长期(6个月以上)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的 | +5 | |||
好人好事、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的 | +1 | |||
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 +5 | |||
申请不要骨灰,采用生态安葬,申请海葬、树葬等的(配偶或子女作为加分对象) | +10 | |||
在“精致农家”创建工作中获“示范户”称号的 | +1 | 户主每季度 | ||
义务参加各级组织的救火、防汛、排涝、抢险、救灾的 | +1 | |||
义务参加各级组织的救火、防汛、排涝、抢险、救灾,表现突出的 | +2 | |||
使用个人机械、车辆,义务参加各级组织的救火、防汛、排涝、抢险、救灾的 | +2 | |||
使用个人机械、车辆,义务参加各级组织的救火、防汛、排涝、抢险、救灾,表现突出的 | +3 | |||
社会 公益 | 见义勇为的 | +10 | ||
见义勇为表现特别突出的 | +30 | |||
捐款每100元 | +1 | 每年最多加70分 | ||
年度内捐款累计100元以下的 | +1 | |||
组织成立农村公益组织且发挥作用的 | +10 | |||
守信信息 | 社会 公益 | 乡贤积极捐助村居建设,金额5000-10000元,指定亲朋(仅限1人)可获得加分 | +5 | 每年最多加60分 |
乡贤积极捐助村居建设,金额10000-50000元,指定亲朋(仅限1人)可获得加分 | +10 | |||
乡贤积极捐助村居建设,金额50000元以上,指定亲朋(仅限1人)可获得加分 | +20 | |||
无偿献血的 | +10 | |||
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登记的 | +20 | |||
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 | +100 | |||
无偿捐献遗体、器官的(父母或配偶作为加分对象) | +100 | |||
公民 公德
| 拾金不昧金额100元以下的 | +1 | ||
拾金不昧金额100—1000元的 | +2 | |||
拾金不昧金额1001—5000元的 | +3 | |||
拾金不昧金额5001—10000元的 | +5 | |||
拾金不昧金额1万元以上的 | +10 | |||
社会 管理 | 举报违法制售、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有重大贡献的 | +30 |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封建迷信用品、违法建设、污染环境以及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的 | +10 | |||
举报或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重大贡献的 | +10 | |||
举报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问题等的 | +5 | |||
积极参与警民联防活动,经区级公安机关认定的 | +2 | |||
守信信息 | 社会 管理 | 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为破获违法犯罪案件作出贡献,经区级公安机关认定的 | +15 | |
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经区级公安机关认定的 | +15 | |||
为公安机关提供社会不稳定因素信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经区级公安机关认定的 | +15 | |||
积极参与治安调解,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经区级公安机关认定的 | +5 | |||
积极参与反诈、禁毒等普法宣传活动,经区级公安机关认定的 | +5 | |||
在抢险救灾、事故灾难处置救援中,主动参与、积极协助、表现突出、发挥明显作用的 | +5至+20 | |||
乡村 管理 | 积极配合、支持各级道路、水利、教育、医疗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益项目和民生项目建设的 | +5 | ||
组织居民协商解决农村公共问题的 | +5 | |||
带头拆除乱搭乱建,面积达到一定范围内的 | +5 | |||
积极配合村建设农田水利设施、路网、电缆、管道等的 | +2 | |||
自觉维护村级设施,义务维修破损公共设施的 | +2 | |||
帮助村解决矛盾纠纷、邻里纠纷、工作难题等并成功化解的 | +3 | |||
帮助镇街调解重点矛盾纠纷、信访事项、征地拆迁矛盾等并成功化解,经镇街认定的 | +5 | |||
担任村志愿服务队召集人或领头人,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经村党组织认定的 | +5 | |||
守信信息 | 乡村 管理 | 带动和帮助村民致富增收,积极为村发展和集体公益事业出资出力,经镇街认定的 | +5 | |
为村集体增加收入5000元的 | +2 | |||
为村集体增加收入5001—10000元的 | +3 | |||
为村集体增加收入(1万元以上) | +5 | |||
自主开展各类文化宣传活动的组织者 | +5 | 每年最多奖10分 | ||
自主开展文化宣传活动的参与者 | +2 | |||
主动认领村公共绿地绿化养护,无偿修剪或提供水肥农药管理,经议事会评议认可的 | +5 (每季度) | 最多加20分 | ||
自觉清理房前屋后环境卫生,达到验收标准要求的,给与户主加分 | +1 | 最多加12分 | ||
担任村信息采集员并经镇街认定合格履职的 | +5 | |||
担任村信用管理员并经镇街认定合格履职的 | +10 | |||
示范 建设 | 村级获得文登区部门级荣誉表彰或被评为区部门级先进典型的,给党支部书记加分 | +10 | ||
村级获得文登区级(威海市部门级)荣誉表彰或被评为文登区级(威海市部门级)先进典型的,给党支部书记加分 | +20 | |||
村级获得威海市级(省部门级)荣誉表彰或被评为威海市级(省部门级)先进典型的,给党支部书记加分 | +30 | |||
村级获得省部级荣誉表彰或被评为省部级先进典型的,给党支部书记加分 | +60 | |||
村级获得国家级荣誉表彰或被评为国家级先进典型的,给党支部书记加分 | +100 | |||
守信信息 | 示范 建设 | 村级在党建工作、党风廉政教育、信用建设、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合作社建设及其他方面工作中,村被确定为文登区级示范点的,给党支部书记加分 | +20 | |
村级在党建工作、党风廉政教育、信用建设、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合作社建设及其他方面工作中,村被确定为威海市级示范点的,给党支部书记加分 | +30 | |||
村级在党建工作、党风廉政教育、信用建设、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合作社建设及其他方面工作中,村被确定为山东省级示范点的,给党支部书记加分 | +60 | |||
村级在党建工作、党风廉政教育、信用建设、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合作社建设及其他方面工作中,村被确定为国家级示范点的,给党支部书记加分 | +100 | |||
优秀 学子 | 子女考取专科院校的 (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2 | ||
子女考取本科院校的 (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5 | |||
子女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8 | |||
子女考取博士研究生的 (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10 | |||
子女被评为文登区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2 | |||
子女被评为威海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5 | |||
守信信息 | 优秀 学子 | 子女被评为山东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10 | |
子女在文登区级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2 | |||
子女在威海市级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5 | |||
子女在山东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奖励父亲、母亲或所在家庭的户主) | +10 | |||
表彰 奖励 |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 +100 | ||
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 +60 | |||
受到地市级表彰奖励的 | +30 | |||
受到省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 +30 | |||
受到区县级表彰奖励的 | +20 | |||
受到地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 +20 | |||
受到区级部门、镇级表彰奖励的 | +10 | |||
被村评为好媳妇、好婆婆、最美家庭等各类荣誉称号或先进典型的 | +5 | |||
民族 团结 进步 | 获得文登区部门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教育基地、和美家庭、示范岗位等荣誉的 | +10 | ||
获得威海市部门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教育基地、和美家庭、示范岗位等荣誉的 | +20 | |||
获得省部门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教育基地、和美家庭、示范岗位等荣誉 | +30 | |||
获得国家级部委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教育基地、和美家庭、示范岗位等荣誉 | +60 | |||
守信信息 | 国防 建设 | 适龄青年主动参军入伍的 | +5 | 奖励个人及父母 |
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及相当表彰奖励的 | +10 | |||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 | +20 |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 | +40 | |||
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 | +60 | |||
编入基干民兵队伍分队且训练成绩合格的 | +2 | |||
其他 | 经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村信用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当加分的其他情形 | +1至+5 | ||
失信信息 | 党建 领域(村“两委”成员、党员) |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镇街组织的廉政教育活动的、廉政教育专栏内容更新不及时的 | -4 | |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四议两公开”专题议事会议的 | -2 | |||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述廉评议的 | -2 | |||
违反发展党员规定,违规发展党员的 | -20 | |||
村级党组织在议事决策、资产处置等工作中不履行民主程序的,给村党支部书记扣分 | -10 | |||
村级党组织在议事决策、资产处置等工作中不履行民主程序,情节严重的,给村党支部书记扣分 | -50 | |||
不作为、乱作为,导致问题久拖不决,或引起上访的,给村党支部书记扣分 | -5 | |||
不作为、乱作为,导致问题久拖不决,或引起上访,情节较重的,给村党支部书记扣分 | -10 | |||
不作为、乱作为,导致问题久拖不决,或引起上访,情节严重的,给村党支部书记扣分 | -15 | |||
失信信息 | 党建 领域(村“两委”成员、党员) | 不作为、乱作为,导致问题久拖不决,或引起上访,情节特别严重的,给村党支部书记扣分 | -20 | |
组织或参与、鼓动非正常上访等活动,经镇街认定的 | -40 | |||
村发生去威海非正常上访,事前无报告的,经镇街认定,给党支部书记扣分 | -20 | |||
村发生到省非正常上访,事前无报告的,经镇街认定,给党支部书记扣分 | -40 | |||
村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事前无报告的,经镇街认定,给党支部书记扣分 | -60 | |||
承揽或插手本村工程项目和集体资产经营项目被查实的 | -40 | |||
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非法持有集体财务文书档案、公章、工作资料等拒不归还,或在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拖欠集体款项拒不偿还,经镇街认定的 | -20 | |||
出现新生违建、新增违法占地,没有及时进行制止,并且没有在第一时间上报镇街相关部门的,给党支部书记扣分 | -5 | |||
村在文登区级每月卫生抽检和半年考核中得分低于所属镇街平均分的,给党支部书记扣分 | -5 | |||
村在威海市组织的人居环境整治考核检查中,被威海市曝光的,给村党支部书记扣分 | -5 | |||
村在镇街年度综合考核中位居后10%的,给村党支部书记扣分 | -10 | |||
失信信息 | 党建 领域(村“两委”成员、党员) | 村因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环境污染、人居环境等问题被区级及以上通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给党支部书记扣分 | -10 | |
村因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环境污染、人居环境等问题被文登区级及以上挂牌督办,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给党支部书记扣分 | -15 | |||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四议两公开”专题议事会议的 | -2 | |||
信仰宗教,组织、参加邪教组织或痴迷封建迷信,经镇街认定的 | -20 | |||
违反信访条例,在国家、省、威海网上信访系统恶意频繁投诉,同一信访事项年内重复投诉40次以上的(含40次) | -20 | |||
干扰破坏村级组织选举或村级组织正常工作,经镇街认定的 | -10 | |||
社会 管理 | 非法侵占、冒领、骗取低保、社保、住房补贴、政府贴息贷款以及其他政府补助补贴、社会福利等,情节较重的 | -50 | ||
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的 | -100 | |||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拒不恢复原状或被威海市自然资源部门挂牌督办的 | -200 | |||
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的 | -200 | |||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被省自然资源部门挂牌督办的 | -200 | |||
在拆迁、拆违、土地调整、旧村改造等过程中已领取补偿,无故阻碍拆迁、电力、水利、通讯、供暖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的 | -200 | |||
失信信息 | 社会 管理 | 组织、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 -200 | |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被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的 | -600 | |||
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 -600 | |||
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的 | -5 | |||
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种植非粮作物,未按要求及时恢复种粮的 | -10 | |||
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 -20 | |||
在粮食生产功能区违规建设种养设施、超标建设农田林网的 | -20 | |||
村容 村貌 | 乱堆乱倒垃圾、乱堆乱放杂草杂物的 | -5 | ||
违规占用广场、道路打场晒粮、停放车辆的 | -5 | |||
违规占用消防通道或村内主要道路(受到行政处罚的除外) | -5 | |||
扬撒各类广告及纸钱冥币的 | -5 | |||
乱排污水影响环境卫生的 | -5 | |||
占用公共区域乱摆乱卖、圈地种植的 | -5 | |||
乱贴乱挂或粉刷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品的 | -5 | |||
乱贴乱挂或粉刷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10 | |||
焚烧垃圾、枯草树叶或其他废弃物的 | -5 | |||
果园内地膜、反光膜、果袋不自行清理的 | -5 | |||
公共 秩序 | 破坏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的 | -10 | ||
房前屋后环境卫生不达标的 | -2 (每次) | 每年最多扣20分 | ||
失信信息 |
公共 秩序 | 污损公益广告的 | -5 | |
在村居内辱骂、诽谤他人、酗酒闹事、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 -10 | |||
破坏或偷盗农作物的 | -20 | |||
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 -20 | |||
刁难、辱骂村居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 -20 | |||
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和场所的 | -20 | |||
私自砍伐林木的 | -50 | |||
渔船 管控 | 休渔期违规售卖无证无票新鲜渔获物,经海洋发展、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 | -20 | ||
出现伏季休渔期违规作业的 | -100 | |||
年内2次违规作业的 | -300 | |||
渔船出海作业期间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北斗终端设备或渔船接到通知未按要求返港 | -200 | |||
渔船出海作业期间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北斗终端设备或渔船接到通知未按要求返港年内2次违规的 | -600 | |||
涉外违规渔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 | -600 | |||
经营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的 | -600 | |||
疫情 防控 | 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对相关人员工作不力、常态化防控措施不落实的行为 | -10 | ||
不服从安排、脱岗离岗、临阵脱逃的 | -20 | |||
个人进入医院、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或不配合测温、亮码的 | -5 | |||
失信信息 | 疫情 防控 | 返乡人员不配合上报信息,不按规定提前报备的 | -5 | |
殴打、谩骂防控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 | -10至-20 | |||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80 | |||
对非法从事野生动物交易的 | -100 | |||
“应检尽检”人员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核酸检测的 | -5 (每次) | 最多扣50分 | ||
疫情防控督导组发现反馈的问题,个人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 | -10至-30 | |||
村居 建设
| 擅自翻建房屋的 | -5 | ||
乱挖乱改道路、排水沟、房屋围墙等的 | -5 | |||
私改车库、地下室,影响他人生活的 | -10 | |||
私养禽畜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污染周边环境,以及从事经营活动存在环保污染或安全隐患的 | -10 | |||
在禁养区养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 -50 | |||
乱搭乱建以及损害四邻利益的 | -10 | |||
烧荒、串地堰等违规用火的 | -20 | |||
烧荒、串地堰等违规用火,造成火灾的 | -50 | |||
在村庄自来水、厕所、暖气、天然气等公共事业方面的改造或管路安装过程中,阻挠正常施工的 | -20 | |||
失信信息 |
村居 建设
| 在村庄自来水、厕所、暖气、天然气、电力、通讯等公共事业方面的改造或管路安装过程中,阻挠施工,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 | -50 | |
损坏水利、道路、交通、通讯、生产、健身等公共设施,以及集体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 | -20 | |||
在拆迁、拆违、土地调整、旧村改造等过程中无理取闹、缠访缠诉、漫天要价或采取其他非法过激手段干扰阻挠的 | -100 | |||
文明 道德 | 邻居失和拒不接受调解、造成不良影响的 | -5 | ||
组织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扰乱居民生活的 | -5 | |||
出售封建迷信用品、搞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 -10 | |||
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的 | -10 | |||
参与祭祀扫墓有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等行为的 | -20 | |||
参与祭祀扫墓有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等行为,造成失火的 | -50 | |||
子女虐待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 -50 | |||
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50 | |||
不按规定时间、不按标准拆除私建硬化超面积大墓的(配偶、子女或立碑人) | -50 | |||
新建立碑安葬的墓穴面积和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以及出现乱埋乱葬情况的(配偶、子女或立碑人) | -100 | |||
失信信息 | 人民 调解 | 对调解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 -50 | |
达成调解协议而不履行的 | -100 | |||
司法 执行 | 受到刑事处罚的 | -600 |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行政裁决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行政裁决的 | -200 | |||
被列为限制高消费名单的 | -200 | |||
仲裁裁决信息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的 | -200 |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 -200 | |||
行政 处罚 | 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 -5 | ||
处以低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 | |||
处以较重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处以高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4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00元以下的 | -2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01元—5000元的 | -3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001元—10000元的 | -4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不含)以上的 | -60 | |||
处以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行政处罚的 | -100 | |||
处以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失信信息 | 行政 处罚 | 处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 -400 | |||
处以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 | -400 | |||
处以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 -400 | |||
处以终身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 -400 | |||
受到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5日及以下) | -160 | |||
受到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6至10日) | -200 | |||
受到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11日及以上) | -400 | |||
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 -20至-400 | |||
综合 管理 | 农村居民信用信息采集员编造虚假信用信息的 | -50 | ||
骗取补贴、资金、项目,冒领补贴、冒用身份、冒签单据等的 | -50 | |||
拒不配合村居开展集中整治或落实工作任务的 | -10 | |||
拒不配合村居开展集中整治或落实工作任务的,给整体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 -20 | |||
人为造成他人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拒不维修赔偿的 | -10 | |||
个体经营者欺客宰客、强买强卖,造成不良影响的 | -20 | |||
失信信息 | 综合 管理 | 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土地使用权的 | -20 | |
不履行集体发包合同的 | -20 | |||
无理取闹、干扰集体发包活动的 | -50 | |||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 | -50 | |||
参加各级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 | -20 | |||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荣誉、项目的 | -50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其他相关业务的 | -50 | |||
利用微信、论坛、博客等互联网技术发布、传播不良信息的 | -50 | |||
其他违反村规民约及公序良俗的 | -5 | |||
其他严重违反村规民约及公序良俗的 | -10 | |||
居民编造虚假信用信息的 | -5 | |||
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管理、使用职责的 | -20 | |||
未按规定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 | -20 | |||
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的 | -20 | |||
滥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 | -20 | |||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20 | |||
其他 | 经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村信用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当减分的其他情形 | -1至-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