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4-10

为加快推进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2023年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威文信用办〔2023〕1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重要的民生部门,大力推进人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的关键环节,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人社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助推人社事业在更高水平上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目标,以健全规章制度为基础,以记录、整合和应用信用信息为核心,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将我局职能范围内工作信息纳入我区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切实推动联合奖惩,不断提升我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水平。

第三条 按照“健全制度,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试点先行;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四条 调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成员,张佳惠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五条 调整局信用议事会人员,李冬青副局长任主任,议事会办公室设在政工科,政工科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我局工作人员信用工作。信用议事会严格执行《威海市文登区“海贝分—机关信用分”积分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完成信用进机关相关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的备案工作,加强工作沟通和业务交流,切实提高工作精准度,确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确定专人负责,细化职责分工,建立台账,夯实责任,确保我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实招、见实效。

第八条 信用信息归集常态化。各科室(单位)归集的数据项根据文登社会信用管理平台的设定动态调整,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科室(单位),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信用信息的报送、管理及维护。

第九条 数据归集过程中,如出现职能交叉的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确定责任科室(单位)。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严格按照七天双公示要求实时全量报送行政处罚类信息。

第十一条 依法依规建立以下重点机构及人群信用记录。

(一)信用议事会负责建立局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用记录;

(二)社保中心负责建立社会保险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

(三)人力中心、劳动关系科负责建立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劳务派遣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

(四)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建立劳动用工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事前信用承诺。相关科室(单位)在履行下列职责过程中,应要求信用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如果发生违法失信行为,自愿接收惩戒和约束。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笔试资格审查;

(三)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申明财产安全的公共服务事项外,可以适用书面承诺制度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各科室(单位)在容缺办理过程中应要求信用主体签订《信用承诺书》,明确承诺补全缺少资料的时间及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 容缺办理适用于“诚信”及以上级别的单位或个人,不适用于“不诚信”及以下级别的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的信用等级以“文登社会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行业主管科室(单位)对口组织所主管行业开展行业自律信用承诺,做到全面覆盖,不漏一户、不少一家,行业自律信用承诺书每年签订一次。人力资源市场服务行业由人力中心负责,劳务派遣行业由劳动关系科负责,民办职业学校行业由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信用承诺书签订后及时上传至“信用文登”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各行业签订行业自律信用承诺后一个月后,监管部门对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倒查,倒查比例不少于40%。对不履行所做承诺的单位按照承诺书承诺进行惩戒。

第十七条 局干部职工的行业自律信用承诺书公示工作由信用议事会在区直机关工委的指导下完成。

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牵头负责所提报的“黑名单”单位、行政处罚单位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信用修复单位需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信用修复承诺书签订后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各类信用承诺书模板由责任科室(单位)结合业务工作自行编制。

第二十条 各科室(单位)发现承诺对象存在违反《信用承诺书》的行为,随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信用文登”推送。

第二十一条 建立“逢报必查”、“逢办必查”信用核实机制,在履行下列职责过程中,应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参考:

(一)文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资格审查;

(二)文登区首席技师资格审查;

(三)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四)对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

(五)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查;

(六)行业内评先选优资格审查;

(七)干部任免前的资格审查;

(八)其他可以引入信用核实机制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信用记录可以从下列渠道获取:

(一)按照部门查询权限通过文登社会信用管理平台查询;

(二)按照相关要求由信用主体到信用服务窗口查询。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应当视为联合激励对象:

(一)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

(二)连续三年无失信记录的;

(三)经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守信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联合激励对象,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容缺受理”和“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择项目申报;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

(五)其他可以采取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应当视为联合惩戒对象:

(一)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

(二)经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联合惩戒对象,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调度检查频次;

(二)取消相关项目申报资格;

(三)限制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

(四)其他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应当纳入办事流程,相关资料并入档案资料保存。

第二十八条 社保中心、人力中心牵头研究制定本部门对A+级及以上诚信主体实施优先办理、绿色通道等“信用惠民”方案并组织实施,年度内社保中心、人力中心全量提供应用案例,同时留存工作开展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信用议事会负责牵头制定我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公益岗、劳务派遣人员)招录信用审查制度,并记录开展信用审查的情况。加强信用记录在干部考核、职称评定、任用和奖惩等方面的应用,留存资料备查。

第三十条 对拖欠工资失信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制定工作方案,记录工作成效,及时通过信用文登网站公示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论文造假和考试作弊失信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就促科(职称)牵头制定工作方案,记录工作成效,并及时通过信用文登网站对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对骗取保险失信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就业人才中心、社保中心分别负责制定工作方案,记录工作成效,并及时通过信用文登网站对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对假承诺假证明假证件失信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事业科、就促科(职称)分别制定工作方案,记录工作成效,并及时通过信用文登网站对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就业人才中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通过文登社会信用管理平台及时对被惩戒单位发起联合惩戒。每个单位(科室)提报的案例数量响应比例不得低于总量的30%。

第三十五条 社保中心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建立行业内失信警示制度,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或警示约谈要留存约谈记录及照片。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牵头,主管科室(单位)配合,组织失信主体通过参加信用培训修复、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提交信用报告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留存开展工作的记录、照片等相关资料;失信主体提供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及第三方信用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在“信用文登”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及时上报信用网站信息。社保中心、就业人才中心每月不少于1篇,其他科室每年不少于2篇,信息稿件于每月25日前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对故意隐瞒实情、编造伪造事实等造成信用信息失真引起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信息报送不及时,影响局整体考核成绩的,依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个人出现诚信问题,影响局整体考核成绩的,按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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