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河湖湾长制工作从“有名”到“有实”“有能”“有效”转变,全面提升河湖湾长履职能力,结合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加强镇、村级河湖湾长信用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在全市开展“海贝分”个人信用积分的试行意见》(威信用办〔2018〕9号)等文件精神和《威海市文登区河湖长制工作方案》《威海市文登区湾长制工作方案》《威海市文登区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规范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级河湖(湾)长和村级河湖(湾)长。
第四条 镇、村河湖(湾)长采取千分制考核,基础分值为1000分,根据年度得分对镇、村级河湖(湾)长划分等级。河湖(湾)长星级决定其信用分中的奖励情况。
五星级河湖(湾)长年度得分为1060分以上;
四星级河湖(湾)长年度得分为1040分-1060分(不含);
三星级河湖(湾)长年度得分为1020分-1040分(不含);
二星级河湖(湾)长年度得分为1000分-1020分(不含);
一星级河湖(湾)长年度得分为800分-1000分(不含);
零星级河湖(湾)长年度得分为800分(不含)以下。
第二章 评价管理
第五条 评价方法:每月月底对当月得分进行计算,并实时更新;每年年底计算年度得分,河湖(湾)长星级以年度得分为依据划分。
第六条 评价公示:每月初公布上月河湖(湾)长的考核得分,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次年年初清零。
第三章 赋分标准
第七条 镇级河湖(湾)长和村级河湖(湾)长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该行为对应条款予以加分。
(一)镇级河湖(湾)长方面
1.镇级河湖(湾)长在完成每旬巡查任务(须满足巡查要求)的基础上,对管辖河湖(湾)进行全域80%以上的全域巡查,每有一次加10分,每月最多加10分。
2.区级河长办、各部门及河道督察员定期巡查、暗访检查,一个月内没有发现管辖河湖(湾)“四乱”等问题,加10分。
3.管辖的河段水质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基础上每提高1个等级加20分。
4.在辖区内组织河湖(湾)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在区级、市级、省级及以上公众号等媒体发表相关作品,每有一次全体镇级河长分别加1分、5分、10分,每篇作品不累加,每人每月最多加10分。
(二)村级河湖(湾)长方面
1.村级河湖(湾)长在完成每周巡查任务(须满足巡查要求)的基础上,对管辖河湖(湾)进行全域80%以上的全域巡查,每有一次加10分,每月最多加10分。
2.区级河长办、各部门及河道督察员定期巡查、暗访检查,一个月内没有发现管辖河湖(湾)“四乱”等问题,加10分。
3.村级河湖(湾)长组织5人以上村民(社区居民)对管辖河湖(湾)进行河湖四乱问题全面排查并清理,每有一次加10分,每月最多加10分。
第八条 镇级河湖(湾)长和村级河湖(湾)长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该行为对应条款予以扣分。
(一)镇级河湖(湾)长方面
1.镇级河湖(湾)长每旬巡查不少于一次,使用手机APP巡查须同时满足时长15分钟距离300米且巡查轨迹符合要求,如不满足任一要素,每出现一次扣除50分。
2.上级河湖(湾)长、河湖(湾)长办等发现本河段(湾段)问题,且本河段(湾段)河湖(湾)长未发现,每出现一处问题扣除10分。
3.管辖的村级河湖(湾)长巡查率未达到100%的,每出现一人次扣5分。
4.管辖的河段(湾段)问题未能及时受理,逾期未处理予以提醒、督办,每有一处督办单超期扣除5分。
5.未按时参加区级河长办召开的镇级河长会议的,每有一次扣10分;
6.管辖的河段水质需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否则扣除相应分数,断面水质检测每有一个检测点为劣Ⅴ类扣20分、Ⅴ类扣10分、Ⅳ类扣5分。
(二)村级河湖(湾)长方面
1.村级河湖(湾)长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使用手机APP巡查须同时满足时长10分钟距离300米且巡查轨迹符合要求,如不满足任一要素,每出现一次扣除50分。
2.上级河湖(湾)长、河湖(湾)长办等发现本河段(湾段)问题,且本河段河湖(湾)长未发现,每出现一处问题扣除10分;
3.未按时参加镇级河长办召开的村级河长会议的,每有一次扣10分。
第四章 奖励惩戒
第九条 信用等次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河湖(湾)长,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1.通过表彰活动、典型宣传、颁发证书、物质奖励等方式予以奖励;
2.四星级以上河湖(湾)长报送区社会信用中心,予以“海贝分·文登”加分奖励,五星级河湖(湾)长加信用分10分,四星级河湖(湾)长加信用分5分;
3.五星级河湖(湾)长在次年考核中基础分加10分,四星级河湖(湾)长在次年考核中基础分加5分。
第十条 信用等次为一星级、零星级的河湖(湾)长,予以以下惩戒措施:
1.由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予以信用提醒;
2.将一星级、零星级的河湖(湾)长以信函的方式发送给相应镇级总河长,失信严重的由镇级总河长进行诫勉谈话或予以调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文登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