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社局:失信者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7-14

为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更好的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区社保中心积极落实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最大限度降低了参保企业缴费负担,进一步规范了参保单位缴费行为,并为确保基金足额到位、保证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在统计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或等于1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100%的,费率不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发生重伤事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2人以上5人(含)以下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或者重伤事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5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用人单位发生重大事故,需要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自发生事故的下月起,费率可直接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但用人单位发生欠缴工伤保险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失信行为,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

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通过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工伤风险提高的用人单位上调费率,对不发生或少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切实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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