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区法院判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6-24


  企业经营,诚信意识不能少。某公司分两次向于某借款人民币90万元,并出具借条2张。该公司偿还于某2万元后,剩余部分始终未还。于某将该公司诉至文登区法院,并申请了诉前保全。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付清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却迟迟未履行支付义务,于某向文登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员经查控发现,一直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司名下竟无可执行财产,且诉前保全查封的1000吨水泥已被该公司擅自处理,涉嫌犯罪,执行员立即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18年11月,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后移送文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11月,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该公司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却不执行,情节严重,孙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2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公司经营情况等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已履行支付义务,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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