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各镇街农村居民信用信息 采集员管理办法

来源 :文登区社会信用中心 发布时间:2020-06-23

为加强居民信用信息采集员(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员)队伍建设,引导信息采集员积极服务农村社会治理工作,打造一支过硬信息采集员队伍,扎实推进村居层面信用建设,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采集员的职责

(一)负责宣传本镇街及上级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负责采集网格区域内居民基本信息,并做到实时动态更新;

(三)负责对居民日常行为的采集、记录,每周进行汇总并向村居信用议事会汇报;

(四)负责发放信用信息采集、认定文书,并对居民的失信行为进行提醒,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负责做好居民和村居信用议事会之间沟通协调工作;

(六)负责宣传诚信典型、好人好事,传递正能量;

(七)承担其它信用建设工作任务。

二、信息采集员的选拔条件

(一)了解村居居民情况,熟悉居住分布情况,热心公益事业,群众认可度较高;

(二)区级个人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三)鼓励引导离退休干部、小区长、村民代表、党员及诚信示范户等担任信息采集员;

三、信息采集员数额及选拔程序

每个村居的信息采集员数额,由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信息采集员选拔采取居民自荐、推荐、提名等的方式,由各村级综合申报人平时表现,确定信息采集员候选名单,经过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街信用分中心审批后,在村居内进行公示,最终确定信息采集员人选。

四、信息采集员的信用管理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镇街信用分中心负责建立村居信息采员信息档案,制订信息采集员工作制度规范,以村居为单位建采集员微信群,制作采集员工作标牌和公示牌,印制工作指导册和记录簿。

(二)各村居要成立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信息采集员的日常管理,做好信息采集员信息记录、“信用积分”、信息公示、信息申报等相关工作。

各村居对申报的信息采集员加分信息,应采取张榜公布的方式,接受群众监督。

实行“信用积分”管理为加强监督管理,对信息采集员采用“信用积分”考核,默认分为100分。按照信息采集员服务情况进行加分,每季度统计公布,累计作为年度“信用积分”。具体加分指标如下:

(一)信息采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加分。

1.全面采集住户基本信息、变动信息的,每50户(不满50户的按50户计)加2分;

2.按时参加信用议事会及应急性重要会议的,每次加1分;

3.全面、及时、准确采集信用信息的,每月有效信息提供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每月加2分;

4.按要求发放失信提示书对村居居民失信信息进行提醒,当事人予以改正的,每次加1分;

5.所提报信息上报到级平台的,每条加1分;

6.组织村居居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的,每次加1分;

7.所提报信息在报纸、电视、微信等宣传媒体报道的,每条信息加1分;

8.收集村居居民对村居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到村居组织的,每条加2分;

9.在信用采集、应用方面创新工作方法的,每次加1分;

10.做好村居信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对村居诚信典型进行宣传,每次加1分;

11.代表镇迎接信用检查的,每次加2分;

12.参与培植基层信用建设典型的,加5分;

13.其它情况视情节予以增加1—5分。

(二)信息采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减分。

1.不履行采集信用职责,没有及时、准确采集信用信息的,每起次扣1分;

2.未按要求记录信用信息的,每起次扣1分;

3.不按时参加信用议事会及应急性重要会议的,每次扣1分;

4.未按要求发放失信提示书等文书的,每次扣1分;

5.编造虚假信用信息的,每次扣10分;

6.其它情况视情节予以扣减1—5分。

)明确采集员退出机制。

对连续3个月排名末位的采集员,由各村居主动约谈,及时进行引导;对不积极参与信息采集工作、不履行工作职责的采集员,由各村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换。

、建立信用激励政策

(一)为鼓励村居信息采集员开展工作,凡是年度内担任信息采集员超过9个月以上、年度服务得分超过150分,并经镇信用分中心认定合格的,可以在区级信用管理系统增加信用分5分;凡是街道认定为不合格的,不予增加信用分。

(二)开展“星级采集员”评比活动。星级采集员分为三星、四星和五星三个级别,五星为最高级别。

每年组织实施一次“星级采集员”认定活动,依据服务“信用积分”的高低,按照参评采集员总数的5%、10%、20%的比例评选出五星采集员、四星采集员、三星采集员,并分别在区级信用管理系统增加信用分30分、20分、10分。同时,镇街层面可以按星级标准给予信用基金或者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奖励。

(三)镇信用分中心负责审核、认定、提报所辖村居申报的信息采集员加分信息。每年1月10日前,在核定所辖村居提报的信息采集员上年度相关信息后,统一推送至区级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六、本办法由区社会信用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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